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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司法考试刑法答疑
发布日期:2016-03-2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考生问: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有哪些要点?

  法律教育网司法考试解答:

  注意:卖淫既包括女性向男性卖淫,也包括男性向女性卖淫,还包括男性向男性、女性向女性卖淫。

  (09年)D.丁组织多名男性卖淫,由于《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并未限定组织卖淫罪中的被组织者是妇女,对丁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正确)

  (04年不定项选择)89.对刑法关于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规定,下列解释正确的是:(ABC)

  A.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包括引诱、容留、介绍男性向同性恋者卖淫

  B.引诱成年人甲卖淫、容留成年人乙卖淫的,成立引诱、容留卖淫罪,不实行并罚

  C.引诱幼女甲卖淫,容留幼女乙卖淫的,成立引诱幼女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实行并罚

  D.引诱幼女向他人卖淫后又嫖宿该幼女的,以引诱幼女卖淫罪论处,从重处罚

  一、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在组织或协助组织卖淫过程中,有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作为组织、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情节,不并罚。

  二、强迫卖淫罪:

  (一)一罪与数罪:强奸后迫使卖淫、强迫卖淫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都只定强迫卖淫罪一罪。

  (二)注意升格法定刑的5种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l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2.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3.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4.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5.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传播性病罪:明知自己患有淋病、梅毒等严重性病而仍然进行卖淫、嫖娼的行为。

  1.特殊主体:必须是患有淋病、梅毒等严重性病的人。

  2.客观上是在卖淫嫖娼过程中发生的。如果不是在卖淫嫖娼过程中发生的,定故意伤害罪。

  3.主观上是明知。

  四、嫖宿幼女罪:

  与强奸罪中的奸淫幼女的区别:

  1.过程不同:在卖淫、嫖娼活动中。

  2.是否采用强迫手段:奸淫幼女可能采用强迫手段,嫖宿幼女不能采用强迫手段,否则定奸淫幼女。

  3.对象不同:幼女的品性不同(是否良家幼女,是否好鸟)

  (12年)17.关于侵犯人身权利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C)

  A.强行与卖淫幼女发生性关系,事后给幼女500元的,构成强奸罪

  五、其他: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定窝藏包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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