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如何应对员工发生工伤、提供劳务受害、交通事故
该案件本律师接受委托后,从其具体劳动性质、种类、特征上看,确认其属于工伤,理应按照工伤保险待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为让当事人尽快拿到钱遂第一时间以律师事务所名义致函用人单位,并要求单位第一时间回函并联系本律师。
该公司收到函件后三天内确实主动联系我同意协商处理,并且书面回函。有鉴于此我与用人单位沟通后,建议按照一般人损来走,首先做伤残鉴定计算赔偿数额,最后劳动者再将所有费用列明清单与单位进一步协商具体赔偿数额。单位也同意我的意见,但后期伤残鉴定出来后,用人单位开始推脱回避,认为计算标准过高,最好按照工伤程序走,单位愿意配合做鉴定,为了让当事人能尽快拿到应得的赔偿,我们立刻准备工伤认定材料交给公司并督促单位尽快盖章,一个星期过了,单位还是在找借口推脱,当事人也多次提到单位但凡有点事情,老板就经常从后门溜了,人在单位也说不在。于是我决定不能再与单位和稀泥了,当机立断仲裁立案确认劳动者与工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一纸申请将用人单位诉至仲裁院,单位收到应诉通知后电话告知仲裁院,单位与劳动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他们是认可的。于是我与仲裁员庭前做了一系列沟通,要求单位配合盖章做工伤认定,否则继续开庭审理除了赔偿外我们还要求经济赔偿金,仲裁员采纳了我的意见,给单位施加压力,单位见状一周内即提供了我方需要认定工伤的材料,尽管材料有欠缺但后来也全部提供给我方,最后,我们顺利做了工伤认定及鉴定。
最终一次性为当事人争取到一笔应得的赔偿。
该案是一起临时雇佣(承包)提供器材搬运至人损害责任纠纷,接受委托后,除了当事人事发后现场拍摄运输现场(某商业中心地下负一层)一片漆黑外,还有几个负责卸货的工人的证言,证言的大概内容是“我是XXX,X年X月X日,在XX商业中心卸货中发现司机XXX倒在地上,当时地下负一层一片漆黑、空气不流通……”案发当日是一名自称王某的人联系自己的父亲,让其父子两到商业中心运输器械的,而事发后多次联系王某,王某自称已经被公司辞退了,有什么事情直接找公司。当事人陈述事发当天并未报警,之后试图报警但时隔多天后报警说明情况,有关部门并不出警。安监部门当时出警拍过照片做过记录。
就在这个背景下,律师接受了委托,并指导当事人明确了一部分责任主体(商场及设备公司均属于外省公司,注册地和经营地也在省外),并客观的收集了一些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及证据线索,并尽可能的在立案前收集有利的证据材料,做好准备工作,适时一纸诉状将某商业中心及设备提供方诉至法庭。
该案件庭前双方均有调解意愿,但两公司提出的方案我方均不能接受,经过开庭、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后,最后两公司迫于压力及良知,同意在原来的数额上加一点费用,后我们也同意做出让步。经过多轮谈判最终达成调解,由设备公司承担一次性赔偿责任,商业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
某物流公司招聘运输司机王某从事货物运输工作,万某在该公司负责货物运输,公司规定王某每月工资6000元2016年X月X日,王某驾驶该物流公司货车载货从保山发往昆明,在昆明市某立交桥发生交通事故,至张某、李某受伤,并造成李某驾驶的车辆损毁,事发时王某及其所载的公司员工陈某(该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货车的登记权人),随即报警并到医院垫付医疗费3万元,其中王某让其妻子转账1万元。事发后,王某多次电话向我咨询自己已经垫付医疗费,但现在确实无力支付,公司也经营困难,自己的工资还有2万没有拿到,更不能支付医疗费,受害家属经常打电话向其要钱,并扬言要起诉,如要起诉自己是否要出庭,如何应对。后期受害家属迫于医疗费及后期治疗压力,将王某,副驾驶的陈某起诉至西山区法院。本人接受王某委托后,领取了相关诉讼文书,通过与王某沟通及调查相关事实后,本律师认为本案诉讼主体资格错误,王某属于职务行为,受害人将王某列为第一被告系主体资格错误。于是本律师向法院提交了相关申请并充分的进行沟通后,法院为了查明事实依法追加了某物流公司为被告,最终判令某公司与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工伤建议:
用人单位规范用工,根据劳工种类,为其购买相应的保险,发生工伤事故的,及时垫付治疗慰问,帮助配合劳动者做相应的认定及鉴定。
未购买社保及相应保险的,及时协助配合治疗及慰问,第一时间或事后固定相应责任划分,进行人道主义补偿,签署相关协议。
人损建议:规范用工,根据用工情况,签署相应协议如:合作协议、承包协议、承揽合同、风险告知书、承诺书等,减少相应的风险。对特殊劳动用工,进行相应的培训,进行必要指导等。
发生事故后,及时处理尽量避免对责任的承揽,固定责任划分,及时进行人道主义补偿。对于事实清楚,当事人态度鉴定并且证据充分的情况,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赔偿,签署相关协议保障公司利益。
2018年10月22日
杨飞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