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玉州法院宣判首例监察委移送职务犯罪案
发布日期:2018-12-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国法院网讯 (陈榆 文小洁)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对2018年10月19日上午在南江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的翁某权涉嫌挪用公款罪一案宣判,被告人翁某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责令被告人翁某权退赔玉林市玉州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股的经济损失人民币六万六千元。
该案是玉州区监察委员会成立后侦结移送起诉的第一起职务犯罪案件,备受社会关注。在该案开庭当日,玉州区监察委组织了玉州区各镇(街)村干部代表旁听,让村干部接受了一场“零距离”的反腐倡廉警示教育。
玉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翁某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挪用公款罪。翁某权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翁某权主动退还部份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玉林市玉州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股的经济损失,依法责令翁某权退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