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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债务人)不还钱了,担保人如何逃避
发布日期:2018-11-28    作者:张颖律师
债务人无法还债的情况下,如果我是担保人,我会如何处理呢?

  呵呵,首先,这个“如果”可能很难成立,因为做律师的我深知担保的严重后果。我在这里说这句话的目的,就是要告诉那些“无知无畏”的人,担保之前,一定要三思而后行,没有把握千万不要随意在担保人处签字。

  其次,一旦到了债务无法清偿的时候,担保人要注意审查一下自己有无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这些情形,主要指以下几点:

  一、担保合同无效的,保证人会部分免责。包括:
  1.《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2.《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二、主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三、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四、因主合同内容变更而免责。《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五、保证责任因保证合同未成立而免除。主要情形包括:1.主合同尚未成立;2.保证合同不具备依法成立的形式要件。如《担保法》第13条规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不过,如果保证人单独出具保证书,或保证人已履行保证之主要义务,债权人接受的,合同同样是成立的。除此之外,凡保证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皆视为保证合同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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