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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叔私分爷爷遗产引纠纷 法院判孙子可代位继承
发布日期:2018-11-27    作者:姚雷律师
案情介绍:爷爷去世叔叔私分遗产 儿子起诉要求父亲的份额
80多岁的万州人付国才婚后先后生育了付有、付俊、付建和付伟4兄弟。2013年,四兄弟中的老二付俊去世了,留下一个20岁的儿子付强。半年后,付国才也去世了。在3个叔叔处理完爷爷的后事后,付强偶然间知道了一件事:爷爷付国才去世后,留下了1万余元的遗产,他的3个叔叔在没有告知他的情况下,“私下”把这笔钱分了。得知此事后,付强想不通,父亲去世后,他所在的单位每个月仍会支付一小笔抚恤金给爷爷付国才,直到爷爷去世,也应该算是尽到了作儿子的赡养义务,这笔遗产也应该有父亲的一份。
为了替去世的父亲“鸣不平”,去年底,付强将他的3个叔叔告上法院,要求3个叔叔将属于其父亲的那份遗产支付给他。
法院判决:代位继承应分得2000元
去年12月底,万州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法定继承纠纷案。
法庭上,付强的叔叔付有说,父亲付国才生前瘫痪了5年,一直是他们3兄弟在照顾。期间,老人在敬老院的费用也是他们3兄弟承担的,而老人的孙子付强没有支付过任何费用。“况且,父亲在世时的养老保险也是我们3人出钱买的,他去世后留下的1万余元,其实是社保局支付的社保费。既然当初是我们兄弟3人给爸爸凑钱买的养老保险,那么这笔钱也理应由我们3人平分”,付有辩称,如果付强想代替其父亲分这笔遗产也行,但他必须要代替他父亲分担他们3人之前支付给敬老院的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付强的3个叔叔对付国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付强的父亲生前也尽到了赡养义务,付强具有代位继承的资格。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由付强代位继承分得2000元,他的3个叔叔各继承分得2000多元。
律师评析:3个叔叔尽主要赡养义务可多分遗产
法院查明,付强的父亲死后虽留有抚恤金给付国才,但该抚恤金是由单位直接发给付国才的,而不是发给付强的父亲。因此,其父死后由单位发给付国才的抚恤金,不能算作是在尽赡养义务。而付强的父亲死后,他的3个叔叔为付国才购买了养老保险,并安排其到敬老院,长期照顾付国才,可以认定他们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可多分遗产。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付强是否能够代位继承其父亲应当继承的份额。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他的母亲有权继承的份额。即针对代位继承的情形,法律上只规定了被代位继承人应当尽到赡养义务,而没有规定代位继承人应当尽到法定赡养义务。因此,由于付强的父亲生前尽到了赡养义务,付强具有代位继承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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