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
长昊商业秘密律师
摘 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和拥有着大量的商业秘密,这些秘密不仅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而且影响着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因此,每个企业都应重视自身商业秘密的保护,确保企业商业秘密的安全。本文就商业秘密的概念、特征和涵盖范围、 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做了简单的阐述。
关键词: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侵犯 商业秘密保护
企业要取得并保持在竞争中的优势地位, 需要不断地投入时间、 精力、 人力和物力等, 进行技术的研发、市场的开拓以及管理的创新。 这些投入以及工作成果往往以商业秘密的形式存在。因此,有效保护商业秘密,不仅是企业对先期投入的守护,而且也是获取投入回报的保障。
一、 商业秘密及其特征
商业秘密作为一个法律术语, 首先是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发展起来的, 而后为大陆法系国家所借鉴。在英、 美、 德等国家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经过百余年的司法判例和立法经验丰富积累之后, 我国才开始保护商业秘密的立法。
(一)商业秘密的内涵及其法律特征
关于商业秘密的内涵,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将其称为“未公开信息”,世界各国也有各种不同的解释,比如,美国的《统一商业秘密法》所下的定义为: “商业秘密,意为特定信息, 包括配方, 样式, 程序、 设计, 技术或工艺。这种信息: 第一, 将独立导致实际的或潜在的经济价值;第二,持有人尽了合理的努力去维持它的秘密性。 ”日本学者则认为, 商业秘密是指企业在制造方法、 物质的处理、 储藏方法以及在推销方法等方面, 具有秘密性和专用性的发明、发展或构思,它能够使其所有人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其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 商业秘密的特征与商业秘密的定义密切相关,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定义中我们不难看出商业秘密具有以下基本法律特征: 1. 秘密性。2. 保密性。3. 实用性。以上三性同时也是构成商业秘密的必备条件, 三者相互联系、 缺一不可。
(二)商业秘密的涵盖范围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新修订的刑法规定商业秘密的范围主要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两大类。但我国多数学者认为商业秘密主要有包括以下三种: 1. 技术秘密。是指人们从经验或者技艺中得来的,能从实践中特别是在工业中应用的技术信息、技术数据或技术知识。2.经营秘密。经营秘密是指一切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经验总结、 信息知识。主要是指具有秘密性质的经营以及与经营密切相关的情报和信息。3.管理秘密。它是指组织生产和经营管理的秘密。如管理的模式、 方法、 经验等。
二、 企业的商业秘密风险及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窃取和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 会导致一个企业独有的竞争优势的丧失, 甚至会给公司带来致命的打击。但是, 在新的竞争形势下,商业间谍和竞争对手对商业情报的搜集和获取所涉及的领域将更加广泛, 技术秘密、 企业管理和决策秘密, 都将成为商家相互刺探的重要信息。加之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而形成人才的快速流动机制, 使得现代企业在商业秘密方面面临的风险越来越突出。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有可能发生在企业的新产品研发、 生产、 经营、 管理等每一个环节。归纳起来, 通常情况下,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表现为: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所谓“盗窃”是指秘密窃取,包括直接偷窃商业秘密的文件、采用不为他人知悉的方式监听、照相、复印等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所谓“利诱”是指以给予某种利益为引诱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手段。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采取给予他人现实的或是将来的、 精神的或是肉体的威胁、强制,使他人不得不交出商业秘密的行为手段。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在以上三种列举之外的采用非法的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手段, 认定的关键在于手段的“不正当性”, “不正当手段”应以公认的商业道德和合乎常理的行为方式为标准,凡以违反商业道德、超越合理界限的方法获取商业秘密的,均构成侵权。
(二)披露、 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本项规定实际上是对第一种情形的必要补充。所谓“披露”是指通过口头、 书面或者其他方法, 将商业秘密公之于众, 使不该知道的人获知该秘密,从而使信息不再处于秘密的状态。所谓“使用”, 是指行为人处于不正当竞争或营利的目的, 将商业秘密运用于生产、 经营活动的行为。所谓允许他人使用, 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人, 允许他人使用其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的行为。这种侵权行为建立在第一种行为的基础上, 往往是不正当获取行为的目的行 为。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 披露、 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根据司法实践, 可能通过合法手段获知商业秘密的人主要有以下几类人员:因业务需要而了解商业秘密的职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作伙伴, 如贷款银行、 代理商等; 合法取得商业秘密使用权的受让人; 以商业秘密做为投资或入股的权利人的合资、 合作伙伴等。 违反信任关系的披露或使用, 即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 披露、 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这种形式一般是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等内容的规定。
(四)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三、 企业自我规范中对商业秘密的内在保护
商业秘密是市场竞争的必然产物,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占领市场、 获得竞争优势的无形资产。 如何给予商业秘密以有效的保护, 不仅是世界各国法律界所面临的一项紧迫课题, 而且也是中国加入 WTO 所必须履行的义务之一。现代商战是不用枪炮,没有硝烟的战争, 而赢得这场胜利的关键就在于先进的技术和现代化的经营管理模式。企业作为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为了保护自己的正当权利, 在商业秘密保护中应当发挥主动作用。具体而言, 企业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建立健全企业的保密规章制度
根据要求保密的对象可分为对物的保密和对人的保密, 相应地可分为对物的保密制度和对人的保密制度。对物的保密制度又包括厂区或生产区域的保密,生产设备、过程的保密,对文件的保密, 对计算机的保密以及对废弃物的保密等。对人的保密制度则包括内部人员保密管理、保密合同或者竞业禁止合同以外的保密管理、 离职职工清退资料的保密管理等。对上述内容均应当制定相应地保密制度。企业制定的保密规章制度要产生劳动法上的效力, 在制定时就应当通过民法程序制定, 即通过企业工会或者通过征求员工的意见。同时,制定出规章制度后,还要向员工公示,向员工传达, 使员工知悉。
(二)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合同
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是企业的一项义务。《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这是企业与劳动者签订保守商业秘密的法律依据。 该规定是指在企业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条款, 但不妨碍在劳动合同之外, 另行签订保密合同, 以约定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种方式更为直接有效。企业可以与参与研制、开发或接触商业秘密的技术、生产、营销、管理等人员签订保密合同。保密合同主要规定受保护的商业秘密类别、 内容、 价值、 保护期限、 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等。
(三)约定竞业禁止条款
为了制订好约定竞业禁止,使其能得到法律上的认可,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第一,必须针对了解、接触或掌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职工, 且该商业秘密仍在保护期内;第二,约定的竞业禁止期限应不超过三年, 也不应超过职工了解、 接触或掌握的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 第三, 约定的违约金应与相关商业秘密的价值、 竞业禁止补偿相匹配, 不应超过相关商业秘密的价值。
四、 强有力的后盾——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方法
企业的自我保护虽然行之有效, 但是必然要求企业熟悉相关的规定且具备相应的专业人员。企业的自我保护属于自救性质, 除了自救, 当然还存在公力救济。法律对保护商业秘密的保护作了具体的规定,当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害时,企业可以通过以下公力救济方式寻求法律途径的保护。
(一)行政救济
行政保护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又大多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社会经济秩序尤其是竞争秩序造成损害。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都有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义务,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第25条规定: “侵犯商业秘密的,监 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可以根据情节处于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商业秘密的处罚立法有两种: 一是依法责令侵权人停止违法行为。二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即根据被侵犯的商业秘密的价值、侵权行为的恶劣程度等情节, 在法定的罚款幅度内予以处罚。
(二)民事救济
当企业商业秘密遭到侵害时,对权利人而言最大的损失莫过于经济的损失。在提起民事诉讼时,企业要需要非常重视有关证据的采集和保护, 企业先前订立的保密协议、 内部规章、 员工手册、 行政机关的处理以及侵害方的侵权产品等都可以成为企业构建自己的证据 链条的有力工具。
(三)刑事救济
根据我国 《刑法》第七节第219条的规定, 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和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不论是基于民法发生的,还是基于劳动 法发生的,企业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刑事诉讼,要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四)其它的法律救济手段
如前所述, 企业除了可以从合同法理论、 反不正当竞争理论、 刑法理论以及财产权理论进行权利救济外,企业对于违约的员工,还可以依据劳动合同中的保密协议提请劳动仲裁机构仲裁, 这也不失为一种经济效益的好方法。
综上所述, 商业秘密在现代企业的发展中凸现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同时由于竞争的加剧使得任何一个现代企业都潜藏着商业秘密被侵害的风险。所以必须提高现代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 规范企业的内部管理, 建立商业秘密的保护制度; 同时利用法律武器, 借助行政职权和司法途径,做好现代企业商业秘密的外在保护,使现代企业的核心竞争在可持续的状态中稳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