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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姻法回归民法的基本思路
发布日期:2018-11-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 要:随着我国法律的不断完善与发展,婚姻法回归到民法中势在必行,婚姻法原本就是社会民生中的法律,其回归的主要标志是《民法通则》的确立。而婚姻法回归民法中的主要问题还是关于财产法,物权法以及合同法之间的关联,这些方面有诸多问题引起了相关人士的探讨。本文主要讨论了婚姻法回归民法的基本思路,主要从夫妻共同财产为重点进行讨论,仅供读者参考。
  
  关键词:婚姻法;民法;共同财产
  
  婚姻法回归民法已经是一个确定的事件,但是在怎么回归,如何回归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争议。其中争议的主要方面是关于物权法,合同法以及财产法之间的关系。其中值得探讨的是在婚姻关系中,夫妻财产制的问题。因为民法中已经有了财产法,而婚姻法中也包括了财产法。这样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民法中的财产法是否还适用,是否能把财产法中的法律法规应用到夫妻关系中。这些问题还与合同法,物权法等一些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的关联。在婚姻法回归民法的基本思路中,关于夫妻财产制的问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探讨。
  
  1 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
  
  在婚姻法中,夫妻在处理财产关系时通常出现在夫妻之间出现离婚或者存在继承关系时。这时表明夫妻关系已经破裂或者夫妻关系自行解除等。这时就会出现财产分配,债务偿还等问题的出现。这时就需要相应的财产制方面的法律来解决相关的纠纷问题,法律的介入是让纠纷得到公正的解决,真正让一些问题在法律的帮助下变得更加合理。
  
  在夫妻关系的纠纷中,离婚的过程中财产分配,债务分配等问题都是最容易产生争议的。这时,夫妻之间不能和平解决的问题就需要婚姻法来进行解决,婚姻法的介入能让纠纷得到一个相对公平公正的解决方式。夫妻财产制能让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之间得到有效的保障,有效的解决夫妻在离婚之间进行财产转移,一方擅自处理财产的现象。这样能对夫妻不知情一方的到有效的法律保护,让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尽量得到公平处理。婚姻法中的财产制主要是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法律管理,对于夫妻与第三方的财产关系不予处理。比如夫妻双方中,其中一人在外有债务,这在道德伦理上应该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但是这部分并不是法律所规定的。这类时间在与夫妻内部关系的处理,在夫妻的观念中,夫妻一方的债务理应由二人共同承担,这时传统的夫妻观念里的固有思想。但是这种思想并不是法律所规定的,婚姻法中并没有对此方面进行明确的规定。在实际的生活中,如果法律明确规定夫妻一方的债务应该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那么如果夫妻双方关系破裂,造成离婚,就会出现夫妻一方伪造借款的假象来使另一方受到伤害。这样就让心存不轨的人钻了法律的空子,令法律的公平性有所丧失。
  
  2 婚姻法中财产制的调整
  
  婚姻法中,对于夫妻双方的财产制的调整关系有两种主要的手段。一种是直接调整,直接调整主要指的夫妻一方直接把财产或者债务转移给另一方,这种方式是自愿转让。主要的方式表现在物权转让等。而另一种方式是间接的,这种手段主要指夫妻中的一方需要承担另一方的债务或者一方请求赋予另一方财产权利。这种手段主要表现方式为承担债务。这两种手段实质上是相同的,两者具有相同的调整手段。夫妻二人在保持夫妻关系时,债权和物权并不需要进行明确的划分。因为不管是债权还是物权都是夫妻双方自愿承担,理应分配的。但是一旦出现例如离婚这样的事件时,这种基于物权和债权的关系就会发生一定的分歧。但是由于类似于离婚这样的事件持续的事件并不是很长,所以对于物权和债权方面并没有进行明确的划分。如果婚姻法中,财产制方面需要对此进行调整,那么物权分配在离婚时产生的争议会比较大,相应的债权的分配也会出现许多问题。
  
  除了夫妻二人之间的内部关系以外,夫妻二人与第三方发生的财产关系也需要进行讨论。夫妻内部采取的财产制调整手段在夫妻外部关系上也同样有所表现。但是值得一提的是,夫妻外部关系的财产制调整和内部关系的财产制调整有着完全不同的影响。其中的不同主要表现在直接手段上,也就是说在物权上会有不同的影响。举个例子说,如果房产在登记时是一单独一方的名字,但是却有可能成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等。这就说明直接手段对夫妻内部关系的调整手段上有很大影响,同样在有第三方参与时也同样具有较明显的影响。但是间接关系的影响却很小,可以忽略。
  
  对以上两种调整手段进行分析之后,我们不难发现,在调整婚姻法的财产关系时尽量采取间接的调整手段。因为间接手段在可以解决财产制的一些问题,并且不会对财产法的法律规定造成影响,也不会牵扯出其他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或者与其他法律法规造成冲突。所以在进行财产调整时尽量采取间接调整的手段来处理夫妻财产制的问题。
  
  3 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归属与物权法的关系
  
  在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的财产是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也就是说,夫妻在确定夫妻关系后,双方都可以拥有对方的一切财产。这种制度对与离婚和继承方面可以这样解释,一旦双方发生离婚关系或者存在继承关系时,离婚时夫妻要平均分配双方的共同财产,而继承时可以完全继承夫妻两人共有的财产。这种分配方式采取的调整手段是直接调整,也就是说采取物权的方式进行调整。对比物权法来看,婚姻法中的一些法律法规与之极其相似。婚姻法中对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财产的大致阐述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二人在保持夫妻关系时,共同所有的财产以及夫妻二人所得的财产,比较典型的例如工资,继承的财产等。个人财产主要指的是夫妻一方独有的财产,比如婚前公正的独有财产,婚后继承时,遗嘱中明确表明的只分配给夫妻一方的财产等。婚姻法中的这些规定在物权法中也有所体现。物权法中的解释大概如下:夫妻共同财产被当做夫妻共同共有的关系,也就是说和婚姻法中共同财产的规定相同。
  
  从上述的关系来看,婚姻法中的共同财产就是物权法中所包含的内容。但是也有相关的学者对此提出了质疑。有学者认为,物权法中明确规定了夫妻二人必须经过常规的手续证明二人的夫妻关系,也就是说要进行登记才能采取物权法中的法律法规。而婚姻法中并没有对此进行明确的规定。但是笔者认为,婚姻法是在确定婚姻关系的基础上所设定的,所以说并不需要进行明确的规定来阐述二人的婚姻关系。所以在实质上,婚姻法和物权法并没有不同之处,婚姻法中的财产制就大致和物权法中的法律法规相同。
  
  4 物权法的困境及解决
  
  物权法和婚姻法实质上是相通的,但是就目前的物权法来看,物权法中许多规定完全忽视和婚姻法,让婚姻法单独的独立了出来。目前撰写物权法的相关学者没有考虑到婚姻法,对婚姻法采取完全忽略的态度,这导致了法律条款中会存在部分难以解决的问题。为了让法律更加完善,更具有说服力,应该采取相应的手段来解决类似的问题。在相关的研究中,有专家之处了相关的解决办法。夫妻二人内部发生的财产问题要以婚姻法来进行相关问题的解决。而一旦有夫妻二人以外的第三方参与时就需要采取物权法来解决相关的问题。这种方式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部分有争议的问题,但是这并不是一个长久之计。物权法与婚姻法之间的关系还需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来进行完善。
  
  5 总结
  
  婚姻法回归民法的问题还有许多值得探讨的地方,法定夫妻财产制的问题中还需要进行更多的完善。关于婚姻法回归民法需要更多的专业人士提出更加专业的探讨意见,未来我国的法律必定能在相关人士的努力之下越来越完善。
  参考文献
  [1]马忆南.婚姻家庭继承法学[J].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33(8):66-68
  [2]裴桦.夫妻共同财产制研究[J].法律出版社,2016,04(1):133-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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