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工与医院签订《服务协议书》,如何认定护工是否违约
导读:近年来,医院护工的兴起使得医疗纠纷往往还涉及到护工的行为。本案中,被告系原告医院内的一名护工,双方签订《服务协议书》。其护理的一名患者病情加重后死亡,此时如何认定护工违约?请看下文案例介绍。案情简介:护工与医院签订《服务协议书》
原告作为甲方与被告作为乙方于2009年11月27日签订《住院病区陪护及家属等候区服务协议书》约定乙方负责患者的陪护工作。并且在第一条第6项中约定,因陪护人员或服务人员的过失、过错给甲方或被服务人员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由乙方负责赔偿;在第六条违约责任约定,任何一方如果违反协议的任何一条款,则视为违约并向对方承担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协议签订后,被告履行了协议内容,并支付保证金10000元。
2015年2月27日,患者卫某因突发左侧肢体无力伴呕吐3小时入院。随后进行手术,手术顺利,但于18:20突发意识不清,呼之不应等症状,医院随即进行抢救,后抢救无效死亡。患者发病前家属诉护工有粗暴的拍背及上拉患者的情况。随后医院与患者进行调解,该调解书中医患双方共同认为:护工操作不当与患者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医方护理工作不到位,故医方应承担一定责任。随后医院赔付526987元。
法院判决:法院认定护工不构成违约
根据《医疗纠纷处置条例》第八条规定可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医疗纠纷的群众性组织,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职责主要是调解医患纠纷。其中第二十二条也规定,医疗纠纷调解过程中需要进行相关鉴定以明确医疗责任的,经医患双方当事人同意,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委托有关法定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由此可见,对于患者的死亡原因在尚无确切证据证明系被告护工不当行为导致的情况下,应当启动鉴定程序就患者死亡原因进行鉴定才能正确判定出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而非单凭原告与患者双方认可即能直接认定出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本案调解过程中即未启动鉴定程序,以确定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因此不能认定护工行为是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不构成违约。
律师说法:认定护工违约需有确凿证据
原告主张违约的依据是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做的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以及死亡讨论记录等。但在死亡讨论记录中最后的总结是患者脑出血后突发猝死,目前病因仍不完全明确,并无护工操作不当的认定内容。而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做的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中虽然有护工操作不当与患者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医方护理工作不到位,故医方应承担一定责任的内容,但该内容系医患双方均同意的内容,并未得到护工所在公司也即被告的认可。若原告主张护工违约的原因是造成患者死亡,则应当举出确凿证据,如鉴定结果证明之间的因果关系,而不能仅有医患双方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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