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实务指引——对“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理解
劳动争议实务指引
——对“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条款的理解
摘要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适用这一条款解除劳动合同,关键要理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含义,即哪些属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范畴。
以案说法
举例1、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拘留审查。用人单位在得知劳动者被拘留后,以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为由,解除了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后劳动者被公安机关以证据不足予以释放。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后被依法支持。
举例2、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法院判决劳动者犯故意伤害罪,但由于犯罪情节轻微,免子刑事处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被法院判处故意伤害罪为由解除了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并决定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认为自己已被“免予刑事处罚”要求恢复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后未被支持。
举例3、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因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金钱给付义务,被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违法财产报告制度,被法院处以15日的司法拘留。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被司法拘留并且旷工15日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认为用人单位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
举例4、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因涉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判刑后与劳动者解除了劳动关系。劳动者主张相关权益,被法院驳回诉请。
由此可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也包括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7条免予刑事处分的。
律师评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何谓“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25条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的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是指:1.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2.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也包括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3.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7条免予刑事处分的。《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劳动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7条免予刑事处分的,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用人单位能否据此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中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对应2012年3月14日修正后《刑事诉讼法》第173条)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不属于《劳动法》第25条第4项规定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与“免予刑事处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只要构成犯罪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下,如果存在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自首且犯罪较轻等情节的可以免除处罚。因此,免予刑事处罚不等于不追究刑事责任。在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法律、法规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范畴作出了明确规定,法院可以据此作出相关判决。
值得注意的是,被强制戒毒、治安拘留、行政拘留等情形,虽然不属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范畴。但从履行劳动义务的条件看,劳动者在被强制戒毒、治安拘留、行政拘留期间,因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丧失了履行劳动义务的条件。法律上未将这些情形列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但用人单位在实践操作中,可以将这些情形列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范畴加以规范。
司法拘留,不是刑事责任的一种。《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才能解除劳动合同,故用人单位并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此外,案例3中,被拘留期间由于非个人主观原因而不能履行正常的请假手续,事出有因,用人单位不能以其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被判处有期徒刑,同时宣告缓刑,尽管属于缓刑,无须到监狱服刑,但仍属于被追究刑事责任。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