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郭先生起诉称:2009年9月13日,我和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我向被告支付了定金20000元,被告未按约定向我交付有关资料协助过户,并将该房屋高价卖给他人,现我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4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被告辩称
被告秦女士答辩称:我和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原告就变卦不买房屋,是原告违约,我将房屋卖给他人的价格虽高于原价格,但含有房屋内所有的家俱,依合同约定不退还定金。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黄某(曾用名黄某甲)系XX县K房地产经纪咨询事务所工作人员(以下简称K事务所),被告秦女士有房屋出卖,在K事务所进行了登记。2009年9月13日,原告郭先生经杜某联系介绍与被告秦女士在XX县XX镇X酒店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二份,原、被告各持有一份。合同第一条约定:甲方(房屋出售方)自愿将坐落在XX县XX镇XX小区的一幢四层私房(本房未办理房产证)出售给乙方(房屋购买方)。双方议定售价为人民币壹拾陆万叁仟捌佰元整(包括一楼挂式空调壹台、热水器壹台、二楼立式水空调壹台)。第四条约定付款方式:乙方于2009年9月13日向甲方交付人民币20000元作为购房定金,并于2009年10月8日前办理转户手续时,向甲方交付130000元,余款13800元,待甲方交房时并交清水电费用后全部给付。第六条约定违约责任:本合同双方签字产生法律效力,甲方变卦不卖,双倍退还所收乙方定金,乙方变卦不买,甲方所收定金不退。合同第七条共同约定(手写体):1、甲方收到乙方全部购房款后,当日交房给乙方。乙方提前六天通知甲方。2、水三户共有,电二户共有。另约定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签字,产生法律效力。以上为被告所持有合同内容。原告所持有合同有一处不同,即合同第四条付款方式:乙方于2009年9月13日向甲方交付人民币20000元作为购房定金,并于2009年月日(无具体月、日约定)前办理转户手续时,向甲方交付130000元,余款13800元,待甲方交房时并交清水电费用后全部给付。
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向被告支付购房定金2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示收条1份。被告将房屋国土使用证交给介绍人杜某,并由杜某之妻代为出示收条1份。后原告未能按约定向被告交付购房款130000元,为此双方发生纠纷。被告曾联系杜某、黄某要求原告付款或退还国土证。2010年4月8日,原、被告在原合同签订处X酒店协商退证、退定金事宜。原告本人没有参加,有原告的姐姐郭女士、中间人杜某与黄某等人参加,经杜某与郭先生电话联系,郭先生表示房子不要了,但双方就退还定金的数额未能协商一致,杜某就将房屋国土证返还给被告。2010年4月15日,被告秦女士与案外人廖女士在K事务所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包括屋内家俱电器等)以178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廖女士。2013年8月6日,原、被告双方因退还定金的事在XX县XX镇司法所进行过和解,但未能达成一致。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原告郭先生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即本次房屋买卖合同中被告是否违反了合同定金条款。
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所持两份合同中第四条付款方式有不一致的地方,原告所持合同为“并于2009年月日前办理转户手续时,向甲方交付130000元”(无具体月、日约定),被告所持合同则载明了“10月8日”,双方合同有不一致的地方。究竟以哪份合同为准,应该探寻合同签订时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签订时有原告买房的介绍人杜某在场,有中间人K事务所工作人员黄某起草,根据这二位证人证言,能明确双方约定了130000元交款时间为2009年10月8日。
合同签订后,一直到2010年4月8日,被告从原告的介绍人杜某手中拿回该房屋国土使用证,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未继续履行。原告要求双倍返还定金,要看被告是否违反了定金条款。从原告的买房介绍人杜某的证言及K事务工作人员黄某的证言来看,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反悔表示不买房屋要求退还定金。
原告以被告未向原告履行过户义务,主要理由为至2010年4月15日被告将房屋卖给案外人廖女士时尚未取得房产证,不具备办理过户条件,因而构成违约,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40000元。但原告这一理由并不成立,合同约定于2009年10月8日办理转户手续时,原告向被告交付130000元,这是一个时间概念,并不是一个顺序概念,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合同签订后,原告要求给付130000元的购房款而被告拒收,也无证据证明被告反悔不卖房屋,无证据证明被告不同意协助给原告办理过户手续。被告的房屋没有办理房产证,在房屋买卖合同已明示,没有房产证或尚未取得房产证不能证明被告违约。
关于原告诉称被告已于2010年3月将房屋以高于原告购买价格卖给他人的属于违约的意见,被告在原告违约未支付购房款并明确表示不购买房屋之后,将房屋以适当价格卖给案外人并不违约。
综上,原告诉称关于被告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协助过户义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被告关于不同意返还定金,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辩解意见成立,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可知,法院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