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诈骗案,公诉两罪判一罪
郭某涉嫌诈骗案,一审公诉两罪判一罪。
2018年10月15日,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0408刑初第173号刑事判决书,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公诉机关指控郭某诈骗两起,一起诈骗金额65万元,一起诈骗金额70万元,王献锋律师与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侯佳强律师出庭为被告人辩护,辩护人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足认定郭某有罪,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郭某诈骗70万元证据不足,指控不成立,认为郭某诈骗65万元成立,遂作出上述判决。
判决送达后,郭某不服提起上诉,本案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