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总论考点:刑事责任能力
发布日期:2018-11-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如果行为人不具备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即使其实施的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也不承担刑事责任。
第18条第1款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第2款:“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3款:“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4款:“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19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概念
责任能力, 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如果行为人不具备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即使其实施的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也不承担刑事责任。
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认识自己特定行为的性质、结果与意义的能力。
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支配自己实施或者不实施特定行为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