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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总论考点: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
发布日期:2018-11-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责任能力的程度
  1.完全责任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
  2.限制型责任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18条第3款) 这是指行为人有责任能力,但责任能力减弱。
  3.完全无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第18条第1款)
  【注意】特殊的三类人:
  (1)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属于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第18 条第2款)
  (2)醉酒的人:第一种,生理性醉酒,即日常生活中的醉酒,属于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注意:没有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第18条第4款)第二种,病理性醉酒,是指因酒精中毒导致幻觉、妄想等精神病症状,是精神病的一种。这属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
  (3)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属于有刑事责任能力,但刑事责任能力减弱,应当负刑事责 任,但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注意:聋哑人必须是又聋又哑才可以减免处罚。
  【注意】原因自由行为
  这是指,具有责任能力的人,故意或过失使自己陷人丧失责任能力的状态,并在该状态下实施了法益侵害行为。例如,甲明知自己有病理性醉酒史,饮酒后会实施暴力行为。甲为了伤害乙,故意在乙面前喝醉,进而伤害了乙。甲应否承担刑事责任?
  结论:应当承担,主要理由是,甲的前行为与后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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