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龚文兵罗兰)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抢劫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8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以打摩的名义伺机抢取司机刘某某的财物。当被害人刘某某驾驶摩的到西湖区X巷内时,吴某某言语恐吓并暴力踢踹刘某某,要求其交出财物,刘某某趁其不备逃离现场。案发第二日,民警通过监控视频锁定吴某某,并在南昌市西湖区将其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吴某某系一名90后,2013年4月2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胁迫的方式当场索要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由于其犯罪未遂,可减轻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