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合同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按揭贷款,后卖方反悔,买方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庭审中买方表示,若判继续履行,愿意一次性支付房款,那么法院如果判决继续履行合同,应判决继续采用按揭贷款方式还是判决采用一次性付款的方式呢?
律师解答:应判采用一次性付款的方式继续履行合同。双方约定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支付剩余购房款的交易流程为:1买卖双方办理首期款资金监管→2双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3买方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支付剩余购房款→④卖方收到全部购房款后向买方交付房产)。法院应判决以一次性付款全款的方式继续履行。原因在于,由于买方在提起诉讼时还没有向银行申请贷款,未取得银行贷款承诺,如果买方在判决后申请银行按揭贷款遇到障碍,可能银行判决的顺利履行,不能做到案结事了;更重要的是,买方在庭审中明确表示愿意一次性支付全部剩余购房款。
虽然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约定有权选择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剩余购房款,但根据《合同法》第4条关于合同自愿原则和《商业银行法》第41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的规定,在原告未与特定银行签订住房按揭贷款合同的情况下,法院无法直接判决确定贷款银行及其可发放的具体贷款金额。只有判令原告一次性支付剩余购房款才能确保依据原告继续履行诉讼请求所作出的继续履行判决具有确定性和可强制执行性,尽管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加原告履行涉案合同的负担,但原告愿意就无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