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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伪造行驶证租车担保骗取借款获刑八个月
发布日期:2018-11-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为骗取借款,男子伪造行驶证并用神州租车担保,签订质押合同骗取借款。近日,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这起合同诈骗案,被告人仇某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经查明,被告人仇某因无钱还银行和民间小额公司借贷款,遂于2018年8月4日,将从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神州租车公司租用的一辆大众朗逸车及其伪造的该车行驶证作担保,与上饶某公司签订质押合同骗取借款四万元还债,不久被告人仇某骗款方式被上饶某公司识破,金誉公司催逼其还款。被告人仇某急于还款,于是找到河口镇开顺发洗车店的章某,故意隐瞒事实真相,骗称其自持的一辆大众朗逸车质押在上饶某公司,因上饶某公司质押借款利息高,想请章某通过“过桥”方式帮其偿付金誉公司质押借款,将其车辆和行驶证赎回。章某因被告人仇某车辆和证照齐全答应下来,通过支付宝转帐等方式代付资金四万元,于2018年8月13日将被告人仇某质押在上饶某公司的大众朗逸车辆和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赎回,双方并于2018年8月15日签订了质押合同,被告人仇某开出四万元现金收条,再次将大众朗逸车辆和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质押给章某。不久被告人仇某用他人车辆和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作担保签订合同骗款方式被章某识破,章某随即上门催要遇被告人仇某准备外出,章某不允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8年8月18日,被告人仇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于2018年8月19日将四万元骗款全部退还给章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车辆质押合同过程中,冒用他人名义并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另,被告人仇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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