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拆迁案例:以未对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驳回复议申请,诉讼履责
【原告】北京市某加工厂【代理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赵健律师、蔡晓仪律师【被告】北京市某区政府
案情简介
杨先生(化名)设立的加工厂在北京市某区拥有厂房,该厂房所在区域现面临拆迁。因补偿问题未能与拆迁方达成一致,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杨先生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赵健律师、蔡晓仪律师代理自己的案件。 京平律师在案件代理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和人员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在委托人厂房周边进行违法施工。京平律师遂指导委托人向北京市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住建委)提交《行政查处申请书》,后区住建委作出《关于<行政查处申请书>的回复》,称不存在违法施工行为。京平律师协助委托人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2018年4月被告作出《北京市某区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被举报事项未对委托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为由,决定驳回委托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告仅依据区住建委在复议过程中提交的书面答复意见而进行审查,未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核实,亦未收集、调取任何证据,进而认定委托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于是委托人配合京平律师将该违法行为诉至法院。
胜诉
一、撤销被告北京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某政复字[2018]XX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二、责令被告北京市某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针对原告北京市某加工厂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