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遗嘱订立有哪些条件
《继承法》第十八条第五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 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 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由此可知,口头遗嘱的有效条件如下:
1、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
2、必须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
3、订立口头遗嘱后,遗嘱人的危急情况一直到其去世都没有解除。
此外,订立口头遗嘱的见证人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二)不能是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本文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