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如何举证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不服仲裁裁决
某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的平劳人仲案裁决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
1、原、被告之间并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亦不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原告承建承德栢泉铁矿二作业区维修工程属实,但是,被告宋某并非是原告雇佣的职工,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将二作业区的部分维修工作分包给了粱某,粱某招募工作人员,组建施工队进行施工作业。所以与原告之间不成立事实上的劳动关系。2、被告与粱某之间是雇佣关系,施工过程中遭受伤害由粱某赔偿,原告与被告根本不认识,也不是原告公司的员工,双方之间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原告也从未支付过被告工资。事实上被告是粱某招募来的工作人员,工资由粱某定,由粱某发放,所以应该是粱某与被告成立雇佣关系,被告受伤后,始终未找过原告,被告伤愈后,也是粱某主动找被告协商,因赔偿金额差异双方未达成一致。综上,请求人民法院查清事实,依法判决。1、请求撤销平泉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的平劳人仲案裁决,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由被告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原告县兴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经审理查明,被告宋某在原告县兴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包的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栢泉铁矿二作业区从事维修工作。2015年5月16日下午被告宋某在环水泵房安装水泵时被砸伤,伤后由维修班长李某将被告送到县医院,后又转院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六六医院住院治疗。原、被告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的公司于2014年2月17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粱某,2016年2月25日法定代表人由粱某变更为郭某。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在原告承包的作业区内从事维修工作,在工作中被告因安装设备受伤,被告受伤后被送到县医院治疗,后又转院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六六医院治疗。被告在原告指定的作业区内工作,并受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虽原告与被告之间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期间尚未年满60周岁。现原告要求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因原告未能提供其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据,对自己的诉讼请求加以证明,故本院对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县兴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说法:劳动者如何举证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1、保存好能够证明自己与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如类似于正式合同中的双方就有关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聘书等,工资单、考勤卡、工作证、出入证、开会通知、报销单据。
2、取得用人单位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据。比如劳动者要求单位尽快签订劳动合同的谈话记录、证人证言、单位要劳动者填的有关表格、单位借口不订合同的证明等。
3、取得用人单位单方面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单位的书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谈话记录、证人证言、单位发文等。
4、针对用人单位的上述行为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投诉,并要求劳动监察部门去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这个程序的好处在于劳动者不直接跟用人单位发生冲突,避免了用人单位的报复;行政执法时间较短,效率较快;如果劳动监察部门不去查处,劳动者则可以就其行政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这样,劳动监察部门为避免败诉,就会全力以赴查处违法的用人单位,依靠法律力量来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利益。
葛春喜律师认为,在承包中工作,面临的难题就是如何确定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因为劳动者不是单位直接雇佣的,当产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首先要证明的就是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可以通过采取上述四个方面的证据证明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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