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怀孕案例
基本案情:
王小姐于2011年7月26日,与某跨国集团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三个月,聘用职位为财务部经理,负责亚太区域的财务管理工作。由于该企业在亚太区共有十几家子公司和分公司,所以王小姐需要经常到各地出差,平时加班也是常有的事情。2011年10月3日,王小姐去医院体检,结果发现自己已经怀孕五周,医生让王小姐多注意休息。于是在长假结束后,10月8日上班的第一天,王小姐就找到了财务总监,告知其自己的身体状况,并表示无法参加10月份香港、印度及越南等地已经安排好的会议。接下来的半个月当中,亚太区财务账目梳理工作未能按照王小姐之前的工作计划进行,王小姐也未在公司规定的20日前提交财务报告。2011年10月25日,公司向王小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开具了退工单,解除理由为: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王小姐认为公司不可与怀孕期间的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案件分析:
劳动法规定试用期这一特殊的期限,目的是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个相互适应的磨合期。在此期间,如果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样,劳动者也有选择的权利,只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辞职。
王小姐怀孕后,因为身体原因不愿意出差,取消了多个工作会议,以致无法完成需按月提交的财务工作报告(入职时所签订的岗位职责确认书中明确列出),造成亚太地区的财务工作开展困难,足以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因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时,是不受劳动者正处于孕期这一特殊保护的限制的。只要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能够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即使劳动者在“三期内”,同样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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