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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消息!刚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二)》已获最高院通过!(3)
发布日期:2018-10-31    作者:吴丁亚律师
二  工程价款的结算
第十条【开工时间的认定】
吴丁亚律师提示,当事人双方对建设工程实际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1)开工日期为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作为开工日期,但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2)监理人未发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约定、开工许可证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3)承包人在开工通知发出前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开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4)依照上述第1项、第3项确定的开工日期,在开工许可证载明的时间之前的,以开工许可证载明的时间确定开工日期。
第十一条【工期顺延的认定】
吴丁亚律师提示,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签证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签证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办理期限内向发包人申请过工期顺延的,对其顺延合理工期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
第十二条【发包人主张工程量问题的处理】
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规定为由,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的,告知其提起反诉或者另行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三条【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确定】
当事人对发包人在应付工程款中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返还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应予支持。
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发包人返还承包人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期限不超过2年,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算;工程因发包人原因未能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起算。
发包人返还质量保证(保修)金后,不影响承包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第十四条【不属于必须招标工程进行招标的法律效果】
吴丁亚律师提示,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当事人请求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根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备案合同与招标投标文件不一致时工程价款的结算】
第一种意见:
当事人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价款、建设工期、工程质量不一致,亦无证据表明签订备案合同时,招投标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且变更内容未达到实质性变更程度,当事人一方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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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各方对工程款债务清偿责任的承担】
第一种意见: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一方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请求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其他合作方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种意见: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一方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请求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其他合作方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七条【合同无效工程价款结算条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因设计变更、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调整等原因导致无法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当事人请求按照签约时的市场价格信息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多份无效合同的结算】 
吴丁亚律师提示,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施工合同均被认定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予以处理:
(一)参照当事人真实合意并实际履行的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二)无法确定双方当事人真实合意并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结合缔约过错、已完工程质量、利益平衡等因素分配两份或以上合同间的差价确定工程价款;
(三)依照第二项确定的工程价款与工程实际价款差距较大,按照签约时的市场价格信息确定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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