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火车站一团伙冒充工作人员合伙诈骗被判刑
发布日期:2018-10-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国法院网讯 (刘俊逸) 近日,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发生在襄阳火车站的诈骗案件,一犯罪团伙为了钱财铤而走险,入狱被罚。
某日14时许,张某在襄阳火车站购买了当日襄阳到贵阳21时发车的火车票,走到售票厅门口时,关某(已判刑)假扮旅客与张某搭讪,称该列火车晚点要凌晨1时才发车。此时,林某感觉时机到了,遂上前搭话,谎称有亲戚在车站工作能够改签买到当日17时的车票,张某听闻后,喜悦的心情蒙住了双眼,并未发现他们对话和行为的“不寻常”,林某即打电话叫唐某过来,唐某冒充车站工作人员帮忙买票骗取了张某信任。后唐某以随身携带的行李不能带进站为由骗张某将行李包交由关某、林某看管,并以需要用银行卡刷卡购票为由骗取银行卡密码并将她带离车站,中途又以让张某返回取身份证为由摆脱她。当日14时许,林某、唐某、关某三人从张某的银行卡内取现1.9万元,在樊城区某银饰店以刷卡形式购买了价值6.1万元的金银首饰。后三人在湖南衡阳一黄金回收店将6.1万元的金银首饰销赃。
樊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分工配合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被告人林某和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遂判决:被告人林某犯诈骗罪,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被告人唐某犯诈骗罪,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被告人林某、唐某违法所得8万元应当退赔被害人张某。(文中人物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