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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监察委的监督内容,刑诉法有待修正落实
发布日期:2018-10-30    作者:110网律师
刑诉法修改,有识之士建议,各级监察委的监察人员,若存在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对此类犯罪的侦查权建议由检察院行使。对此,本律师谈谈个人浅见。
中共十八大后,监察体制实现改革、中国反腐制度发生重大变化、持续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与之相对应的刑事诉讼制度也紧跟调整,刑事诉讼法将修改并与之衔接。4月25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拟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完善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增加速裁程序等。
各级监察委的监察人员,若存在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对此类犯罪的侦查权建议由检察院行使。同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应坚持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监察人员刑讯逼供由谁侦查
草案对检察院侦查职权作出调整,拟删去检察院对贪污贿赂等案件行使侦查权的规定,保留检察院的部分侦查权。
草案规定,检察院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的,可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检察院侦查权做出调整是此次草案中最受关注的部分。今年3月通过的监察法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监察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监察法通过后,职务犯罪的侦查权已从检察院转移到监察委,为解决监察法与刑诉法相矛盾的问题,完善与监察法的衔接,此次刑诉法修改做出调整。而保留检察院在诉讼活动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的侦查权,相当于“将这一部分侦查权又还给检察院。”
草案中司法工作人员所指的范围也引起关注。《刑法》第94条将司法工作人员的概念界定为‘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负有侦查职责的人员包括公安、检察机关中依法行使侦查权的人员。。
李乐章律师认为,各级监察委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也有可能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行为,而司法工作人员的界定,意味着监察委的工作人员有此类犯罪行为的由监察委自行调查。
对此,李律师认为,草案应将监察工作人员犯罪的侦查权也划入检察院,这样调查才更客观、中立,也符合检察院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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