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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取保候审申请书
发布日期:2018-10-25    作者:孙新律师
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申请人:张军律师,系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辩护律师。。
申请事项
申请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事实和理由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11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申请人作为其辩护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向其家人了解相关情况后,申请人认为,犯罪嫌疑人虽醉酒程度较高,但其主观恶性低,社会危害性小,应当对其变更强制措施。具体理由如下:
一、本案的整个过程发生在地下车库,并且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客观性。犯罪嫌疑人案发前已经预约好代驾服务,代驾司机抵达大厦想进入地下车库时,被安保人员阻拦,禁止代驾司机进入大厦,使代驾司机无法到达最初约定的停车地点,由于代驾服务已经开始计费,故只能由犯罪嫌疑人将车辆从地库开出地库口,进而转交代驾司机驾驶。
本案发生之前,犯罪嫌疑人已深刻意识到自己已达到醉酒状态,也深知醉酒驾驶属于违法行为,故提前安排了代驾服务。代驾司机到达小区口后,因公寓的管理制度,代驾司机被安保阻拦,告知无法进入地库,犯罪嫌疑人无奈只能将车辆从地下车库开出公寓口才能交由代驾司机驾驶,可未曾料想,在地下车库出口收费处缴费时,为了将停车费递交给车库收费人员,由于肢体行动导致脚下刹车松动,发现后立刻踩住刹车,此时车头轻触了下车杆,发生了轻微事故。犯罪嫌疑人发现后立刻后倒至安全距离,并无对车杆再造成其他损害。故,若代驾司机未被安保阻拦能及时到地下车库提供代驾服务,也许本案就会避免发生,故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客观性。
二、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低,社会危害性不大。
首先,案发前犯罪嫌疑人安排代驾服务,说明其具有遵纪守法的意识,并非恶意违反国家法律,将车辆从地库开至出口目的也是为了交由代驾司机驾驶,并非自己驾驶上路,故主观恶意较低;
其次,案发时犯罪嫌疑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执法,主动承认自己的错误,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
再者,案发后犯罪嫌疑人主动承认了自己的过错,对本次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积极进行了远高于实际损失的赔偿,并向车库管理人员表达了深深歉意,获得车库管理人员谅解,悔罪态度真诚;
最后,犯罪嫌疑人无任何无证驾驶或者酒驾前科,且案发时晚九点三十五分,案发地点在地下车库,人流车流较少,停车地点距离缴费口仅十米左右,其社会危害性较低。
三、犯罪嫌疑人配偶唐静愿意以人保或财保的方式为被告人提供保证。
保证人保证随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的情况并且保证监督被告人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保证做到:(1)遵纪守法;(2)保证随传随到;(3)不干扰证人作证;(4)不作毁灭、伪造证据和串供的行为;(5)保证不离开自己所居住的县市。
四、犯罪嫌疑人目前正在某美术学院进修学习,为了能让其继续参加学习,望贵院予以考虑,让犯罪嫌疑人能尽早回归校园,接受深造的教育。
综上,申请人认为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客观性,犯罪嫌疑人也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主观恶性低,社会危害性小,故提出上述申请,请依法对其先行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此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张军    律师
二0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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