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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一男子贩卖毒品获刑七年六个月并罚金
发布日期:2018-10-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国法院网讯 (张国宝 万艳)  男子朱某某因盗窃和吸毒先后被劳动教养三年、二年,后又因犯盗窃罪,先后三次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又贩卖毒品。近日,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审理这起贩卖毒品案,被告人朱某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8年5月8日,朱某某在南昌市某小区内与购买毒品人黄某某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随后,公安民警从被告人朱某某右侧裤子口袋内缴获一个用白色透明塑料袋包好的疑似甲基苯丙胺的白色晶状物两包,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的圆形药丸状物15粒(其中绿色1粒,红色14粒)。经称重,可疑白色晶状物和圆形药丸状物重量共计26.16克。   经鉴定,可疑白色晶状物和圆形药丸状物均被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另查明,1987年1月20日,朱某某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2007年7月6日,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二年。2013年7月22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4年12月18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五百元,2016年6月22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而非法贩卖26.16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朱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再犯本罪并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刑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曾因吸毒、盗窃多次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仍不思悔改,酌情从重处罚。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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