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二手房买卖中如何认定买房人为善意取得?
王甲到张乙家,称已购得该房要求张乙搬家。经核实张乙得知自己的房产已过户到王甲名下。王甲称购买房屋时,是李丙持经过公证的有张乙签字的委托书,自称受张乙委托售房,王甲签约付款,并依公证委托办理了过户。原房主张乙了解情况后,以自己不知情、未授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李丙与王甲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
李丙应诉称取得了张乙的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字也是张乙本人签的。 王甲称自己是基于对公证授权委托的信任与李丙签订合同,且支付了房款,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不论李丙是否真得到授权,自己均为善意且无过错,购房行为应得到保护。对委托书的字迹,张乙申请了司法鉴定,结论是“公证委托书”上签名字迹不是张乙的字迹。另法院也查明,王甲在购房时从未对涉案房屋进行过现场验看,也没取得房屋钥匙。
法院认为,在未获张乙授权委托的情况下,李丙以张乙名义与王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权代理,张乙对此亦明确表示反对,故李丙以张乙名义与王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无效合同。且王甲对自己从未看房等行为并无合理解释,其行为明显不符合二手房买卖的交易习惯,亦不符合常理,不能认定王甲为善意第三人。
律师说法:买方王甲已经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而且买房时李丙也提供了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从这两点来看,已经基本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了,如果交易价格也是正常的市场价,一般法院都会判定买方属于善意取得有权取得房产,原产权人只能找无权代理人去追究责任了。但本案为什么王甲的诉求没有得到支持呢?
原因是产权人张乙一直居住在该房中,王甲在购房过户中竟然未现场看过房,交易进行到过户完成后也没拿到房屋钥匙。没有现场看房这一点,完全违背了正常的交易习惯,对此异常行为,又没有合理解释,法官其实已经有理由怀疑王甲与李丙串通损害张乙合法利益了。综合这些情况,法院认定其不构成善意取得,应该是正确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