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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录 吴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发布日期:2018-10-12    作者:张书正律师
案件的简介
 
吴某、卫某为一对未婚夫妻,两人在SH区经营一家餐馆,为筹备婚事,二人准备购买一套房屋。
 
20124月初,(甲方)葛某、何某夫妇与(乙方)吴某、卫某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将甲方夫妻共有的座落于h路的房屋出售给乙方,成交价为31万元。
 
交付房款后,甲方于20124月底将房地产正式交付给乙方,但是,双方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房产登记所有人仍为葛某。
 
20125, 葛某、白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被债权人赵某起诉到H区法院。因h路的房屋仍登记在葛某名下,赵某起诉葛某、白某之前,申请H区法院对h路的房屋进行诉前保全。
 
H区法院根据赵某的申请,于2012510日作出(2012H法保字第29号裁定书,裁定查封了h路的房屋。   
 
2012525日,H区法院正式受理了原告赵某与被告葛某、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12124日,H区法院作出813号民事判决,判决葛某、白某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赵某借款22万元及利息。赵某、葛某、白某某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S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2013513日作出6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36月,赵某向H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予以执行立案后,要求拍卖h路的房屋。吴某于是以案外人于提出书面异议。
 
201465日, H区法院作出379-1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吴某的异议,并要求吴某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讼。吴某提起执行异议之讼未果。
 
之后,H区法院以813号民事判决书为执行依据,要求执行涉案房屋。吴某认为,自己辛辛苦苦挣钱买房屋不容易,于是不愿意配合。H区法院工作人员多次到涉案房屋,要求执行该房屋,还对吴某做过笔录。法院工作人员还声称,吴某持刀抗拒,还要点燃液化气罐等等,并因此对其进行司法拘留。
 
20161012日,赵某向H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起诉被告人吴某,指控吴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要求H区法院追究吴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20161014日,H区法院因赵某的刑事自诉而逮捕吴某,将赵某送入H区看守所。
 
据吴某家人说,吴某在379-1号执行裁定下来后,曾经按照379-1号执行裁定的要求,到过H区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法院停止执行涉案房屋。当时,立案庭工作人员开始不予接受吴某的起诉材料,后来勉强接受了起诉状等等材料,但一直再没有下文。
 
吴某家人还说,赵某在当地是有头脸的人物,其老公是S市检察院一个领导,吴某的执行异议之诉法院不处理,以及这次赵某起诉吴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听说都是因为赵某的老公施加了影响。
 
吴某家人还曾听葛某说过,当初赵某起诉葛某、白某,申请H区法院对房屋诉前保全时,是找了法院领导才保全的。
 
案件的分析
 
在吴某被逮捕后,吴某家人找到我们。经过分析,我认为,赵某起诉吴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根本就不能够成立,比如:
 
吴某妻子卫某作为购买房屋合同签订方之一,向H区法院提起执行异议,在执行异议民事程序终结前,去判断吴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时过早、不合时宜。
 
吴某妻子卫某,基于实体权利对涉案房屋提起异议,法院正在审查,还没有终结。若卫某的异议被最终被驳回,吴某和卫某,还有权根据民事诉讼法225条,从执行行为上再提出执行异议。
 
吴某根本就不属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主体。
 
根据《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主体是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三种主体。
 
本案中,吴某不属于被执行人,不属于协助执行义务人,更不属于担保人。需要明确的是,吴某不属于协助执行义务人。协助执行义务人对执行标的不能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吴某恰恰就是一个对执行标的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案外人。
 
赵某在提起刑事自诉前,没有经过控告程序。
 
按照法律以及司法解释规定,本案作为自诉案件,需要赵某提出过控告,以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为程序前提。
 
而赵某在提起刑事自诉前,没有经过控告程序。因此,在赵某没有提出过控告的情况下,本案根本就不应该进入自诉的立案以及审理。
 
当然,吴某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还有其他的理由。
 
案件的开庭
 
虽然吴某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是法院依然还是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开庭审理时,法官倾向性非常明显。赵某根本就没有委托律师,法官几乎充当了赵某的律师,不断限制辩护人发言,当辩护人向赵某发问时,赵某还没有回答,法官就抢答“材料不都有吗”代替赵某回答。后来,对于辩护人的每一个问题,赵某都按照法官提示的回答“材料不都有吗”予以回答。
 
而且,在审理过程中,辩护人还发现了一个情况。
 
当初赵某申请保全时,起诉葛某、白某某的民间借贷案件判决是813号民事判决,而813判决,葛某已经还了很多,所剩大约不到十万。
 
法院执行时,把赵某后来起诉葛某而没有申请保全该房屋的另一份814号民事判决,也算到该房屋上,要求执行该房屋,而814号民事判决的数额很大。
 
按道理来讲,哪个判决保全的,执行时,该房屋承担责任就归于哪个判决。没有保全该房屋的814号民事判决,无论如何,都不能够执行到该房屋上。
 
813判决,被执行人有两个,葛某、白某某。据吴某家人说,葛某、白某某,都有钱有关系,所以,法院不去执行他们,却非要执行已经买给吴某的房屋。
 
案件的结果
 
尽管辩护人做了无罪辩护,但H区法院依然判决吴某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去掉了“判决”一词,意味着犯罪性质轻一点,判刑十个月。上诉时,辩护人写好上诉状到H区看守所,把上诉状交于吴某。
 
二审法院不开庭审理,裁定维持了吴某有罪的判决。二审的裁定上叙述的上诉理由,完全不是辩护人当时交给吴某的上诉状上所写的上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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