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据此,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的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权威性。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及时、完全地执行自己的义务。因此,被告人只有在收到了法院的判决、裁定之后,其才能明确知晓权利义务的状态。如同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关系一样,被执行人是相对于申请执行人而言的一个法律概念,无申请执行人自然也无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且被法院立案受理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法律地位就确定。在其明知应承担义务的情况下,如果其依然采取各种手段规避执行,情节严重的,才应当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主体是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执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该司法解释明确界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在判决、裁定生效以后且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在诉讼阶段,双方当事人的诉讼纠纷谁胜谁负尚未确定,被执行人在这个阶段处分自己拥有所有权的财产,不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一是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是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显然,不论是隐藏、转移被执行人自己财产还是转移、隐藏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财产,隐藏、转移的时间均应发生在执行过程中。
故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行为只有发生在执行阶段,才有可能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