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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答疑精选:刑事责任能力
发布日期:2018-10-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问题】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总结。

【回复】总结如下:

概念 认识自己行为的社会性质及其意义并控制和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简言之,就是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内容 辨认能力 一个人认识自己特定行为的社会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能力,包括对事实真相本身的认识能力和对事实是非善恶评价的认识能力。
控制能力 一个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控制和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
辨认和控制能力必须同时具备,才认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病人 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①医学标准,行为人患有精神病;
②司法标准,行为人在行为时完全丧失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
2.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他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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