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F46 产前B超检查未观察脐带状况未意识到脐带绕颈的危险性 医院对新生儿的死亡负有责任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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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本来生产前的B超检查可以发现“患儿出生时脐带细且塌陷且脐带绕颈2周”,但医院未予重视和处置,如及时改变分娩方式,尽快终止妊娠。造成患儿死亡。
【研究背景】近年来,随着未成年人医疗服务需求增多,未成年人就医引发的医疗纠纷数量呈增多趋势。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牵动着全社会的心,对于每个家庭来说,孩子患病无疑是一件大事,医疗损害对未成年患儿的身心健康及未来发展影响巨大,而且因未成年人引发的医疗纠纷表现出来的医患矛盾更加激烈。因此,需要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从源头预防及减少医疗纠纷发生,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医疗维权】由于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导致一旦发生涉未成年人医疗纠纷,患方遇到的困难不少。家长很难掌握到诊疗相关信息,且缺乏对医学知识的了解,在取证和表达诉求时处于弱势地位。不仅如此,由于孩子无法准确表达感受,家长难以甄别医疗行为是否合理,发现医疗伤害较为困难。在现实中,主要应该解决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维权难等问题,比如可以就相关医疗问题咨询医学专家辅助人,以保障自己的知情权。
【医学专家辅助人】在患者与医院的纠纷中,患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由于患者缺少专业知识,收集医院过错的证据相对困难。建立“专家辅助人”制度有利于患者在涉及专业知识时都能充分主张及举证,专家辅助人利用其掌握的知识或者长期积累下来的经验,针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解释,客观真实发表意见,有助于弥补当事人在涉及专业领域诉讼时的医学知识不足。
【形成原因】(1)涉未成年人医疗纠纷成为医疗纠纷的“重灾区”,是多重因素导致的结果;(2)每个家庭都比较看重孩子,孩子生病,几代人都跟着急;(3)家长对于医疗行为的关注度很高,一些医疗上的小疏忽,发生在成人身上或许不算问题,若发生在孩子身上就算大问题;(4)孩子发育尚不成熟,不仅耐受性差,而且病情变化很快,容易导致医疗差错。
【案例】郑某1、谢某1等与广州医科大学第X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7)粤0113民初651号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事一审判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2017)医疗案例 (34)涉未成年人医疗纠纷案例 第46号
【基本案情】郑某1,女,29岁。入院时间:2016年09月06日22时26分。主诉:停经41+1周,下腹胀痛1+小时。现病史:孕1产0,本孕自然妊娠。高危评定:正常I类。初步诊断:孕1产0孕41+1周LOT单活胎先兆临产。诊疗计划:初产妇,无头盆不适,予阴道试产,必要时剖宫产术。2016年9月7日07时50分。自然破膜,前羊水性状:清。脐带情况:绕颈2周,紧,脐带细。新生儿情况:活产,人工呼吸,重度新生儿窒息。
【损害结果】郑某1之子,1时。入院时间:2016-09-0713:36。主诉:窒息复苏后42分钟。初步诊断:1.新生儿重度窒息;2.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3.头皮血肿。予温箱保暖,监测生命体征、补液等对症支持处理;告病重,呼吸机辅助通气;予维生素Kl静注预防出血,多巴胺改善循环;密切观察病情变化,调整治疗方案。2016-09-2016:02因家属放弃治疗,已签署“放弃医学治疗告知书”,于14:22分停止患儿所有治疗,15:26宣布临床死亡。患儿家长不同意尸检。
【医疗鉴定】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于2017年11月15日作出了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17]鉴字第480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广州医科大学附属XX医院对郑某1之子的诊疗行为有过错,其过错的诊疗行为与患儿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共同因素。
【法院认为】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依据充足,对涉案医疗行为在医学上的专业问题已作了必要的分析和说明,足以为本案判断广州医科大学附属XX医院是否构成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是否成立和原因力大小等问题提供医学专业依据。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信。因患儿死亡的后果是由医疗行为与患方自身或其它因素共同造成,不能区分双方因素所作用的大小,本院酌定广州医科大学附属XX医院对郑某1、谢某1的损失承担50%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判决被告广州医科大学第X附属医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郑某1、谢某1473259.83元。
【医学专家辅助人意见】患儿出生后,医方检查发现“患儿出生时脐带细且塌陷”,脐带绕颈2周。本来B超检查可以发现,但医方8月29日行B超检查时,未观察脐带的状况。当第一次出现胎心频发早减时,医方未意识到对于脐带绕颈2周的胎儿很危险,未予重视和处置,如及时改变分娩方式,尽快终止妊娠。因此,患儿的死亡原因中有医方诊治不当的因素介入。
【天津医疗纠纷律师点评】本案值得注意的是,法院认为,在原告添丁之喜短时间内变为丧子之痛,给初为人父母的郑某1、谢某1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故对郑某1、谢某1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予以支持。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主席令11届第21号)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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