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遭遇工伤,索赔的那些弯弯绕绕
2017年开始的农民工工伤索赔案件,历时将近一年,近两天终于以和解的方式结案,其中的弯弯道道值得一说,所以提笔写点什么,让大家做个指引吧!
一、苦逼的农民工,除了帮人打工,其他什么都不知道
我手上的这个农民工工伤案件,像中国大多数农民工案件一样,一开始处于完全被动或
者是浑噩的状态,无从下手。
事情是这样,当事人受项目承包老板口头应允,外出境外打工,在边境国家的修隧道,但在工作不到一个月便出了事故,双腿被挖土机压断。当时接触这个当事人时,真是一问三不知,不知道到底自己有没有用人单位,不知道项目的承建商是谁,不知道叫自己去打工的老板的身份证号码是多少?是干嘛的?跟自己做事的项目有什么关系?只知道是自己是去干活,以及所谓包工头老板的名字,其他真的一无所知。然而,包工头老板在简陋医院还是负责给当事人治疗,但后期赔偿费用却答复基本没得赔。
所以没办法,本案第一步就得去查明事实真相,先弄明白是什么项目,是谁的项目?由大到小,从网上公开信息进行推测,而步步深入。经过一翻查询和调查,终于明确了项目的承建商与大的施工商,是国内很大的一家公司,但这公司大到无法再具体去了解情况。只能通过写律师函给公司来投石问路,也获得了该公司的回应,找到了该公司的法务,但基本无法沟通,对方要求按司法程序走。
二、定性法律关系,诉讼方向彷徨
接下来要走司法程序,那就要把前方的路给摸清楚。这种农民工工伤案件,基本有两条
路可走。第一条就是走工伤认定和工伤赔偿,第二条是按侵权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起诉。但第一条路的难度在于,无法去确定用人单位主体是谁?因为农民工往往都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这个案件更是连工资都没发过,也没有工作证,考勤表等任何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材料,另外就是当事人受伤是凌晨,再加上是在国外工作受伤,没有同事提供旁证,认定工伤也加大难度。而如果走第二条路,问题就是当事人连雇佣他的老板的身份信息都没有,赔偿总额会较工伤赔偿会打比较大的折扣,还有想要进行责任划分。因此,为了能够赔偿额高一些,我们坚持走工伤认定这条路。
关于法律关系的定性方面,值得说的这个用工主体责任。一般来说,关于建筑行业用工关系的认定问题,也就是建设方或施工方将工程层层发包或转包后,由最后一手不具备用工资格的承包单位或包工头自行招用了农民工,这农民工与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到底形成了一个什么样的用工关系。相关的法律依据为劳动部2005年12号文《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然而,明确这个用工主体责任的目的是为了认定工伤,能参照工伤规定实现工伤赔偿。但目前的困境在于因为缺乏证据支撑无法通过仲裁或判决确认为劳动关系,工伤部门就不认定为工伤,劳动者的利益可能就得不到保障。那么这样所谓用工主体责任存在的意义还剩下什么?
有法院内部的纪要提出“非法用工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不能作为工伤认定的对象,但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依申请判定其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十六规定的因工伤亡的情形,做出事故伤害认定。”以此通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事故伤害认定来代替工伤认定来解决在日后仲裁或诉讼中无认定依据的问题。但,我之后辗转多地都不存在所谓事故伤害认定一说,只是要求先进行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所以用工主体责任还是要先认定工伤,而认定工伤就绕不开要确认劳动关系的问题
后来我通过检索相关案例,欣喜地发现某地区法院一审在没有进行劳动仲裁的前提下向法院告项目施工单位非法分包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得到了一审法院的支持。那么也就是说可以直接跳过劳动仲裁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非法发包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参照工伤进行赔偿。这也意味着可以大量节省诉讼时间成本,直接跳过劳动仲裁阶段直接要求参照工伤赔偿。但接下来翻到的二审判决给我浇了一盆冷水。二审直接推翻一审,法院认为没有经过劳动仲裁的法定前置程序,改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没办法,在我国的司法实践背景下,想要有关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只能老老实实去先申请认定工伤,走一遍劳动仲裁程序,再看有没有可能通过诉讼提起要求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诉讼。这个过程之长,阻力之大,令人咋舌。
三、程序还需一步步走,抓大吓小
因为农名工的过于弱势,我只能通过给大象找事,来获取信息,以致于把本案件的最终
责任人找出来。包括之前的发送律师函,上门走法律程序,提起仲裁。大象毕竟是大象,有规范的风控部门不会置之不理,也不容给人背黑锅。通过多次你来我往,(其中还包括我到异地遭遇洪灾,只身趟水,这是题外话,但让人难忘)终于在仲裁庭审上对方给了我当事人所在项目真正负责人的承包资料及人员信息,从这开始我才真正找对对象,也拿到了有些分量的证据材料。然而同时这时候,对手也开始浮出水面,积极开始与我们协商谈判。
四、法律程序难走,以打促和
接下来就是真正落实法律程序要面对的难题了。怎么去认定工伤?之后去劳动人事部门
认定工伤,一定要有现场相关同事给的旁证,而且规范性要求很高。这个当事人根本找不到人,唯一的办法通过仲裁看是否可能让对方自认的事实记录在裁判文书中。这点很难,但如果走不通,那这条路就堵死了,只能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诉讼了。庆幸的是对方已经按捺不住,谈判的差距也越来越小。后来也就是私了谈成了,所以后来程序也没有再继续走下去。不知道如果对手死扛,这条路该如何走到底,能有什么结果。
后言,作为真正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工,我国法律执行层面对于他们的保护还是非常单薄。如果农民工没有专业的律师帮助,靠着自己去维权,光信息方面的极不对称,都注定了被人鱼肉的命运,更不用提后面艰难的法律程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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