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家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的毛师傅,2009年9月在车间工作时,不慎左手三根手指被碾压成粉碎性骨折。没有任何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公司为了逃避责任,毛师傅的赔偿成了问题。然而经过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的努力,最终成功申请了工伤认定。
正文
手指被碾碎,老板逃避责任
2009年6月19日毛师傅来到郑州拓普精密带钢有限公司从事包装工工作。2010年2月9日上午10点左右,毛海谦在带钢车间操作裹角机时,不慎左手被压辊压住,车间主任将其送至解放军第153医院治疗。经诊治,毛师傅为左手开放性外伤、创伤性多指截断。经过住院治疗,于2010年3月10日出院,出院后仍需要进行休养和后续治疗。
出院后,毛师傅在女儿的陪同下来到公司想就工伤赔偿一事协商,但是公司老板为了逃避责任一直不见毛师傅,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毛师傅找到了邹超律师。
律师出面协商,公司只赔2万
2010年5月初,接受毛师傅委托后,经过详细的了解案情,发现毛师傅没有劳动合同、工资单、工作证,并且仅能找到的2个证人也跟毛师傅的情况相似也无法证明与公司的劳动关系,更大的问题是公司的具体名字毛师傅自己也记不清,这给工伤索赔带来了极大的难度。
律师经过实地调查,并去工商部门调取了公司的营业执照,才落实了毛师傅上班的公司为郑州拓普精密带钢有限公司,原来毛师傅工作的地方有两家公司,但是生产地点在同一个地方,并且是同一个部门管理,以致毛师傅分不清自己到底是哪家公司的。
律师决定先与公司协商。经过多次与公司人事部门沟通,公司人事部经理终于同意面谈毛师傅工伤赔偿一事,但是了解了情况后又把此事推给了公司的法务部主任:张主任,张主任知道毛师傅没有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态度强硬,说公司只出2万元解决此事。由于与毛师傅实际应获得的赔偿有近8万元之多的差距,协商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多方搜索终获证据,工伤赔偿出现转机
由于协商不成,邹超律师决定走法律途径先申请工伤认定,由于没有有效证据证明毛师傅与郑州拓普精密带钢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办公室没有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从工伤认定办公室回来,邹超律师又从新梳理了一边案情,并让毛师傅叙述与公司有关的每个细节,看能否找出新的证据。功夫不负有心人,拓普公司曾为毛师傅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支公司投过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于是邹超律师与毛师傅来到保险公司,调取了有关毛师傅意外伤害保险的资料,发现托普公司已经向保险公司办理了理赔,并且向保险公司出具了一份毛师傅的 “工伤证明书”,这个意外的发现为案件带来了新的转机。
2010年6月11日,律师带着从保险公司查询复印出来的 “工伤证明书”再次来到工伤认定办公室,顺利的申请了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办公室于2010年7月5日作出了毛师傅的工伤认定。8月9日,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了毛师傅为拾级伤残的认定。
8月30日,律师向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仲裁委现已正式受理此案。
律师提醒:
现今农民工外出务工,流动性很大,企业多没有为工人购买工伤保险,企业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多数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发生工伤后由于无法证明与单位间的劳动关系维权往往很困难。所以律师特别提醒在工作中注意搜集以下证据: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相关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