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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 | 适用原则 | 说明 |
秦 | 1.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 | 未成年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处罚。 |
2.区分故意(端)与过失(不端) | 诬告反坐;没有故意的,按告不审从轻处理。 | |
3.盗窃按赃值定罪 | 按数目分为三等赃值,分别定罪。 | |
4.共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 | 共犯比个体犯重,集团犯罪(5人)更重。 | |
5.累犯加重原则 | 本身已犯罪,再犯诬告他人罪,加重处罚。 | |
6.教唆犯罪加重处罚 | 教唆未成年人犯罪者加重处罚。 | |
7.自首减轻处罚的原则 | 携带所借公物外逃,主动自首者,不以盗窃论处,而以逃亡论处。若犯罪后能主动消除犯罪后果,可以减免处罚。 | |
唐 |
保辜制度 (针对伤人行为) |
伤人者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人的伤情变化负责。 |
区分公私罪 | 公罪从轻,私罪从重;利用职权、徇私枉法的,按私罪论。 | |
自首原则 |
区分自首(未举发,免罪,赃物偿还)与自新(已举发,可减轻); 谋反等重罪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无法挽回的犯罪,不适用自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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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外人原则 | 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 |
明 | 从重从新原则 | |
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原则 | 贼盗、钱粮,处刑重;典礼及风俗教化,处罚轻。 | |
清 | 扩大和加重对“十恶”中“谋反”、“谋大逆”等侵犯皇权的犯罪的惩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