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聘退休人员受伤后是否可以获得误工费?
返聘退休人员受伤后是否可以获得误工费?
案例简介 某机关退休人员王某(今年65周岁)受聘于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2018年2月10日,王某骑电动自行车上班,途中与张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王某当场受伤,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经诊断,王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腰椎骨折。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不负事故责任。王某住院治疗结束后,找肇事者张某及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保险公司以王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按月领取养老金为由,对误工费损失不予理赔。双方僵持未果,王某诉至法院。
律师说法 本案焦点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其主张的误工费损失究竟应如何认定。律师认为,对王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而产生的误工费损失的主张应当予以支持。
第一,误工费在法律的认定上并不受年龄的限制。从我国现有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规定来看,均未对受害者获得误工费赔偿的年龄作出限制性规定,也未排除已超过退休年龄的公民主张误工费的权利。也就是说,只要受害人在受害前有劳动能力并从事有偿劳动,其因遭受损害而误工并减少了收入,就有权要求致害人赔偿误工费,而不论受害人是否超过退休年龄。
第二,误工费在赔偿的计算上也与年龄无关。误工费主要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由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而收入状况取决于受害人是否有固定收入,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因此,误工费的计算和赔偿应以受害人受害前是否从事有偿劳动、是否实际误工和是否造成损失为依据,而非以其年龄来判定。
第三,法定退休年龄不能作为劳动能力丧失的依据。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现阶段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健全,广大农民没有退休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在耕种土地的同时,他们还会外出务工。在城镇也有大量退休人员被返聘或者另行从事一定工作。所以,大多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仍有一定的劳动能力。片面以退休年龄作为劳动能力丧失的判断标准,既无明确的法律依据,也与我国的国情、社情不相符。
第四,退休后按月领取退休金并不影响误工费的存在。目前,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在退休后另行从事社会有偿劳动的现象越来越多,而这无疑会带来养老金待遇以外的劳动收入。若劳动者由于交通事故致伤并住院治疗和休息,并因此不能从事受伤前的有偿劳动,其所从事劳动带来的收入势必会减少。而这种劳动收入本身与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或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后所能领取的养老金并无关联,这种劳动收入的减少并不能通过领取养老金来弥补,而是通过侵权方的赔偿才能得以弥补。所以,不能因为受害人退休后能领取养老金就否认其误工费损失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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