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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省高院,撤销房屋征收决定!
发布日期:2018-09-18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先生【代理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张欣律师、肖广影律师【被上诉人】陕西省某区人民政府(下称“区政府”)
案情介绍
杨先生在陕西省某村拥有房屋并用于居住。杨先生的房屋依法办有集体土地使用证,2016年7月,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以国有土地的征收程序对杨先生的房屋进行征收,随之而来的一场场征收谈判打破了杨先生平静的生活。苦于征收双方谈判无果,杨先生拒绝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杨先生决定通过法律手段解决这起征收纠纷,遂聘请了北京京平拆迁律师团队代理维权。  
张欣律师、肖广影律师介入案件的操作,负责处理其征收补偿维权事宜。杨先生房屋所在地的土地性质以及征收程序的合法性是决定本案的成败关键。京平律师发现,此次征收存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缺失,安置补偿方案没有征求公众意见等违法点。因此为了抓住维权时机,京平律师遂协助委托人杨先生向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  
然而,维权过程并不是一帆风顺的,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了委托人杨先生的诉讼请求。一审的失利并没有打乱京平律师的维权策略,也没有削弱委托人杨先生的维权决心。京平律师迅速协助委托人杨先生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  

二审中,区政府提交了《建设项目预审意见》。但京平律师指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该《建设项目预审意见》并不能用来证明《房屋征收决定》的合法性。并且,该《建设项目预审意见》的作出时间明显晚于《房屋征收决定》的作出时间,反而证明了《房屋征收决定》的作出程序违法。
胜诉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案涉《房屋征收决定》的撤销为杨先生后续的问题解决提供了时间与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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