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述评
引言
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经历了十余年(1997—2012年),发表与出版了众多论著,所创造与累积的知识成就是令人可喜的。然而,从其知识生产、演化、建构的形态与社会过程来看,无论是宏观整体层面所表现出的不断创新与重大推进的进路与气象,还是微观个体层面所显示出的研究者个体所持续奉献与不断进取的知识创造的含(金)量,均存在严重的不足与自我深刻反思的需要。因此,本文试图立足理论研究的知识社会学的立场[1],从该领域研究的知识论视角切入,回顾与考察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整体与个体层面的知识形态及历史演化过程,进行学术史的梳理与考量,期许在宏观—微观、集体—个体多维层面与因素上全面把握其走过的历史轨迹以及进一步明晰推进的方向。
一、整体层面:进程、主题以及特色
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现象虽然大约在20世纪80年代就已经滋生发展[2],但是我国学界(主要指犯罪学界)展开深入研究大体却是我国刑法1997年立法后开始进行的。[3]截止到目前,已经有了15年的学术研究历史,其整体层面上所呈现的知识演变进程、所展现的研究主题以及形成的特色,值得全面深刻地予以总结概括、揭示,以促进该领域的深入发展。
1.进程。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的进程上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每个阶段上从宏观层面展示出各自研究的视域与基本架构以及所创造的学术知识蕴涵。具体而言:
第一阶段初始阶段,即以有组织犯罪为名展开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时间大约为1997—2000年左右。在我国学界,由于对于有组织犯罪可以作广义、狭义与最狭义三种不同含义的理解[4],因此黑社会性组织犯罪研究上大体上展开了两种方式的研究。一种是在广义的有组织犯罪研究之中展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也就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仅仅作为有组织犯罪的一种类型形态展开理论探讨的,另一种方式也就是有组织犯罪也就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5],研究中国有组织犯罪也就是研究中国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前者如我国学者康树华教授主编的《当代有组织犯罪与防治对策》、莫洪宪教授著的《有组织犯罪研究》[6],后者如谢勇教授的《有组织犯罪与社会结构——对我国现阶段有组织犯罪本质特征的犯罪学分析》。[7]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主要理由是:一方面有组织犯罪(organized crime)作为一个来源于美国的概念,早先是特指美国的黑社会犯罪,尤其是指存活于美国的意大利的黑手党式形态。[8]而这种典型的模型一定意义上一直支配着人们对于黑社会认识的观念。[9]因此,从观念上与从起源历史上,将有组织犯罪认定为黑社会犯罪另一种表达是有充分思维的定势。另一方面,从语词意义上,有组织犯罪又可以表达为具有组织结构的犯罪含义,在刑法中包含多种类型。正是这样,在我国刑法中没有使用“有组织犯罪”这一术语的情况下,在学理上就出现了上述两种所谓广狭义层面展开研究的情形。
宽泛而综合是这一时期研究从总体上所表现出的整体状态。所谓宽泛是指这一时期,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领域非常宽广、研究方法也多样,而且也表现在从事这一研究的研究者来自各种不同群体,非常广泛。这不仅有集中在对于基本概念的体系探讨的本领域基础性问题的研究,也有预防、控制之策的应用性研究,尤其是随着立法所确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进行的法律规定的规范解释的研究也应运而生。另外,对于域外的有组织犯罪的研究也不同程度地展开,对于其历史渊源问题也开始进行探讨。由此无论是理论界人士还是实务人才,均不同程度发表了相关的论述。社会学、刑法学、心理学、历史学等学科的学者也纷纷加盟各抒己见。如从“罪之鉴”中所精选的《有组织犯罪的概念》(莫洪宪)、《我国有组织犯罪的基本特点及其成因》(郭晓彬)、《有组织犯罪的社会心理基础》(李枚谨)、《有组织犯罪之比较研究》(郭自力)、《发展中的有组织犯罪》(王虹)等论文。[10]大体上反映出当时研究市场刚刚兴起的风貌,一种综合性而非专业性研究蜂拥而至,以致各种分析方法与解析视角齐头并进,甚至有点鱼目混杂的味道。2001年11月份,广东省公安厅刑侦局与广东省警察学会联合在深圳市召开了2001年打击有组织犯罪理论研讨会。会议就有组织犯罪的概念、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概念界定和司法认定、广东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现状、入世后的广东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措施等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这种与实务相结合的理论研讨会议一定程度上推进了本领域研究的深化与促进研究高潮的形成。不过在当时这段时期,由于在有组织犯罪的名之下所展开的研究,所涉及的面非常广泛,也是刚刚开启研究之始,不免有些空泛。比如我国学者曾展开预防有组织犯罪研究,集中“什么是有组织犯罪”“中国目前是否存在黑社会”、“预防有组织犯罪的战略思考”等内容[11],大多为宏论之谈,鲜有扎实的素材。
第二阶段发展阶段,即突出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展开研究。时间大约为2001年打黑除恶斗争开始至2009年左右。我国自2001年着手进行在全国进行打黑除恶为重要内容的严打整治斗争,在2006年在全国部署进行一次全面的“打黑除恶”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重大的胜利,到2009年再进行部署,全国打黑除恶中开启了更为有效的工作机制,使得反黑斗争一定程度上成为常态化的状态的发展,在这过程中尤其是重庆的反黑斗争令人瞩目,对其研究也令学界另眼相看。由此,我国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也伴随着打黑斗争深入不断地发生变化。在这近十年的时间里,有关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著述不少,发表的论文更是大幅度增加。就代表性著作而言,就有《有组织犯罪研究——中国大陆黑社会(性质)犯罪研究》[12]《黑社会犯罪的解读》[13]《中国有组织犯罪研究——台港澳黑社会犯罪研究》[14]《有组织犯罪新论中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防治研究》[15]《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研究》[16]《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17]《当代中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分析》[18]等等。
依从、创新与专业化是这一时期研究从总体上所表现出的整体状态。所谓依从主要是这一时期的研究依从于打黑除恶的现实需要,依从于打黑除恶所揭示出的现实事实(案例)为基础展开研究。另外依从还表现在研究成果依从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的现实发展变化。如在2003年中国犯罪学年会所递交的“黑社会犯罪研究”的25篇论文之中,就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法律特征的实践把握》《犯罪学层面的反思——黑社会犯罪》《从我省情况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点及发展趋势》《浅议黑社会犯罪的控制力》《试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与治理》《应然犯罪概念辨析——“黑社会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学检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界定与防控对策》《侦查经济犯罪中涉黑案件的处置》《襄樊市打击黑恶势力的实践与思考》《浅谈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成因和防治对策》《通过对24例黑恶势力犯罪团伙剖析看苏南地区黑恶势力犯罪现状》《浅谈黑恶势力犯罪的原因、特征以及防治对策》《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面临取证困难的探讨》《对打击有组织毒品犯罪的思考》《“涉黑”犯罪的几点思考》《被害预防——突破打黑僵局的关键》《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19]17篇论文明显地体现出依从于“现实”的特性来。所谓创新,主要是指在通常的按照现象—原因—对策犯罪学研究的范式与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存在问题—法律完善建议的进路[20]外,在理论上、方法上进行创新,形成新的理论视角或者运用新的方法展开学术研究。[21]如有学者从系统论视角以“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一个社会系统,黑社会(性质)犯罪是一种系统犯罪,是一种系统行为”为基本预设,创立了一种新的黑社会(性质)犯罪原因的理论即自组织原因论[22];有学者则运用犯罪的经济分析理论,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展开研究。[23]还有学者从历史角度,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历史渊源上进行解析[24]等等。所谓专业化不仅表现在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研究更加具有了学科意识,更加规范化,一批主要从事刑法学的专家如陈兴良教授[25]、贾宇教授[26]、梁华仁教授[27]、游伟教授[28]、金泽刚教授[29]、田洪杰教授[30]等涉猎了这一领域进行了相关研究;而且众多的犯罪学专家如莫洪宪教授、何秉松教授、卢建平教授、邱格屏教授、李锡海教授等则更是持续地关注这一领域,并不断地展开理论探讨,由此众星加盟与合流,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的天际上划出了一片群星闪烁、星光灿烂的亮丽天空!
第三阶段为深化阶段。这大体就是最近我国学界所展开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时间大约始自2010年以降。这一时期有两件刑事法治的大事对于本领域的研究产生很大的影响。一是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此修正案中,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对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作出了立法解释,同时规定对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此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另一件事就是“二〇〇九年以来,中国加大了打黑除恶和打击有组织犯罪的力度。一到十月份,全国共查获各类犯罪集团四点五万个,集团成员十八万一千人。在西部城市重庆的一场规模空前的打黑风暴中,大批黑恶犯罪团伙落网,众多涉黑官员下马”。[31]这无疑为进一步展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提供了强大的现实需求以及大量的真实素材。
实证性、应用性以及独立性,是当下研究所呈现出的整体状态。实证研究范式的形成是当下本领域研究最为显著的趋向。这不仅得益于我国犯罪学界的积极倡导,而且恐怕也在于现实条件基本成熟,学术环境的宽松、自由。在2010年中国犯罪学年会的征文四大主题之一就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实证研究”,其中入选的论文就有18篇。[32]这些探讨基本是基于现实打黑成果基础上的调查统计与实证分析,事实非常鲜活,尤其一些是对于个案的调查分析如以宋留根黑社会性质组织为视角展开“典型黑社会性质组织研究”,以武汉李军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展开的探究等,都研究得非常细致。更为可喜的是“中日有组织犯罪合作研究”项目的研究成果,在中方,我国犯罪学者大体以省份为基本单元,对大陆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进行了各省实证调查分析,发表了如《浙江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实证调查分析一以30个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为例》[33]《北京地区有组织犯罪实证分析报告[34]《东北地区有组织犯罪特点、成因及预防》[35]《广东有组织犯罪基本状况调查报告》[36]《西北地区有组织犯罪实证分析[37]《吉林省涉黑犯罪调查及其思考》[38]《江西有组织犯罪实证研究》[39]《中部地区有组织犯罪实证研究——对湘、豫、鄂犯罪组织特征的调查分析》[40]等等一系列的实证研究成果。只有以重庆打黑为基础展开的实证研究更是一大亮点,诸如《当前涉黑犯罪的特点与成因调查——以重庆11个典型案件为样本》[41]《犯罪主体视角下涉黑犯罪的特点、成因与对策》[42]《垄断黑金与暴力魅影——王兴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评析》[43]《女性“由赌及黑”的启示——基于“谢才萍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的分析》[44]《重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过程和趋势》[45]等系列论文源源不断地生产出来,一定程度上显示出了犯罪实证研究“有血有肉”的秉性,汇集成一道耀眼的光芒,熠熠生辉,格外显目。这个时期的研究另外一个显著的趋向就是研究的应用表现得特别突出。一方面是为司法、立法服务所展开的研究不断地深入发展,有些研究得非常细腻,远远超过了以前时期的相关的研究。如《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研析》[46]《黑社会性质组织基本特征的实践展开》[47]《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探析——以立法解释为视角》[48]《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中的两个误区》[49]等规范解释学的阐释是虎虎生威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立法变化及其进一步完善——以刑法修正案(八)为观照》[50]《我国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刑法完善——兼论对《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相关条款的修改建议》[51]《黑社会犯罪刑事立法完善之我见》[52]等立法研究之作是掷地有声的,《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成因及侦查对策》[53]《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侦查的困境与对策——以重庆打黑经验为视角的实证性研究》[54]等侦查之策的探讨[55]也是独有见地;另一方面对于防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法治化研究也如火如荼地进行:《防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长效机制建设研究报告》[56]《依法惩治黑社会组织性质的犯罪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必然选择》[57]《关于重庆“打黑除恶”的法理思考》[58]《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防控对策的反思与调整》[59]等论文显示出学者们对于现实密切的关注,对于刑事法治的具体追求。大体是由于前述两个趋向的驱使以及潜在利益驱动,一支研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的队伍不断地得到了壮大,并开始独立成长与发展。这最为明显的表现是:实务部门的同志不少人踊跃参与这方面的探讨,甚至直接组织相关课题的研究。如被我国有学者称为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理论提炼[60]之大作《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61]就是重庆市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集体智慧的结晶。更为重要的是,我国学界的研究虽然对于现实密切关怀,依然一定程度上保持着依从实务的依从性的特性,但是一种悄然升起的超越现实、独立于官方情势的独立精神在暗暗涌动起来。这不仅表现在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作为中性的价值判浙来进行观察与思考[62],也表现在对于现实打黑除恶的具有远景的思考所暗含的一种或含蓄或直白的批判精神。[63]只是当下这种精神在现实中还没有得到很好的倡扬与合情合法的激发,由此这种独立话语权从根本上尚难以得到很好的张扬。不过,从更深层意义上,实证研究者正是从这里具备了独立性品格而不屈从现实的怀世激情。[64]或许,这也还是一个开始吧。
2.主题。十余年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的主题是较为广泛的,往往交错夹杂复合一体,绝非单一。但是,从总体上,我们可以大体上按照犯罪学研究的“概念一现象一原因一对策”体系上予以圈定出突出研究的“专题”来,其目的就是能够让我们明晰十余年来我国学界所集中涉足领域、集中探讨问题以及主要解决问题的状况。
(1)基本概念研究。展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所涉及的基本概念主要有: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黑社会犯罪、黑恶势力(犯罪)以及恶势力。其中,对于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概念的研究投入的力量最大。在1994—2004年间,就有48篇关于有组织犯罪概念论文与19篇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概念论文专门进行探讨,所占比例分别为16.43%、9.35%。[65]尤其对于有组织犯罪概念我国有学者运用耗散结构理论进行了分析,作了如下定义有组织犯罪是以追求经济利益为基本目标,采取暴力和贿赂为主要手段,具有组织机构的层次性、组织功能的分解协调性、组织指令的规范性和组织成员的稳定性,组织形态由低到高的有序性,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组织整体系统。”[66]另外,还有学者采取历史研究方法和比较研究方法,从客观实际出发,总结立法和司法实际经验,进行了理性的思考和科学的概括,深入地研究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概念和特征,认为“黑社会组织(或者说有组织犯罪集团)是指3人或者多人所组成的,在一定时期内存在的,为了实施一项或者多项并(或)介入合法经济或者政治以获得金钱、物质利益和权力而一致行动的、有一定经济实力和势力范围的、有组织结构的暴力性集团”[67]。这些探讨分析透彻、颇有见地,在这一主题的整体研究中别具一格,具有很大的推进作用。截至当下,学界的研究仍然继续,特别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法律与学理定义上所存在的不同争议,一直制约着本领域的向前深入发展,因此仍是绕不开的话题,需要不断理论探讨[68]需要明确的,在基本概念研究中,有一问题为学界持续探讨焦点即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本质特征问题。[69]对此,学界大体上形成了非法控制的社会结构论[70]、有组织暴力的非法社会势力论[71]、社会共生/寄生的利益群体暴力寻租论[72]等代表性观点。
(2)历史发展研究。这一主题研究主要涉及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发展阶段、起源问题、发展规律以及未来发展趋势等内容。对于这方面的内容,学界探讨较为深人。如在历史发展阶段上通常为“三大阶段论”,但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销声匿迹的黑社会1949—1979”“渐行渐近的黑社会1981—1997”“三道勾结的黑社会1997—”[73];另外一种观点:“20世纪70年代末一80年代末萌芽时期”“20世纪90年代至20世纪末快速发展时期”“21世纪至今发展时期”[74]。应该说,对于这一主题的相关探讨大体上是宏观层面的概括分析,基本上是“粗糙活”,从总体上似乎是一半事实一半推测所形成的判断模式,不同程度上流露出个人主观认识色彩,鲜有扎扎实实的事实作为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这一部分探讨很难达致“科学”的研究。
(3)犯罪现状与特点(征)研究。这方面的描述研究,前提是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事实调查或者统计分析。因此,随着社会不断的变化,这方面的研究成果不断出现,尤其是现状或者状况的描述,无论是全国范围的整体状况还是某省份局部状况[75]甚至个案的个体情况,都从打黑除恶的战绩中吸取了源源不断的现实事实与案件数据,成为了分析的基石。如有学者对于当前涉黑犯罪的特点的分析,就以重庆11个典型案件为样本。[76]只有在特点的分析上,无论整体抑或个体,活动范围、人口学特征以及社会网络状况等内容均是关注的重点。[77]需要指出的,我国学界在近年来对于这一主题的研究大多采用了最新的统计方法,这在一定程度上显得更为专业、更为明晰。不过,我国学界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点)征调查研究上大体上循着我国刑法上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作出立法解释维度进行事实的注解的。[78]只有少数学者注意到这一点:“研究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特征,不能仅仅依据新刑法第294条,而应该把视野放得更宽些”,进而认为“黑社会性质犯罪具有组织上的严密性、经济上的贪婪性、政治上的对抗性、文化上的腐朽性、手段上兼备性五个特征”。[79]然而,这种声音太弱小,不能一石激起千层浪。
(4)犯罪原因研究。我国学界大体以“成因”“原因”进行探讨的,主要运用我国罪因理论有社会与个体原因论[80]、历史与现实原因论[81]、内因与外因论[82]等几种,但是从期刊网所搜集到相关论文以及有关著作看,更多呈现出以下分析模式:一种是主要因素论。这种分析大体解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各种致罪因素,多的达10项、少则3—5项。如我国有学者认为我国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成因主要有“个体犯罪向有组织犯罪进化演变是犯罪发展的客观规律”等10方面的原因。[83]另有学者认为是我国二元社会结构以及人口、就业所形成的压力造成的社会分配不公和不均,社会不良需求的存在,社会控制力量的软化与虚化、非法控制力量的兴起,以及国家公职人员的腐败4个方面重要原因所导致。[84]最近我国有学者通过案例调查,指出了当前涉黑犯罪的6个方面主要成因。[85]另一种就是多种原因论。这大体上从上是从政治原因、经济原因、文化原因、个体心理原因等几个方面进行剖析。[86]这种分析模式虽然“传统”,但是不失全面、完整。或许,不满于这些分析,我国有学者进行了一些新的尝试:如前述提及的黑社会(性质)犯罪自组织原因理论[87]与有学者运用“国家一社会”范式所进行的成因解析[88],等等。
(5)立法完善研究。对于这方面的探讨非常热烈,尤其是在司法解释与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后一度掀起了研究的高潮。从探讨内容看,大体上有四种:第一种是刑法立法完善。这是仅仅从刑事实体法进行探讨完善问题,大体上涉及罪名、刑罚配置、刑罚裁量制度等方面完善[89];第二种为刑事立法完善,包括刑事实体与刑事程序立法两个方面。这里所指立法完善不仅包括刑法规定完善,还包括反黑的刑事司法程序如证人制度、国际司法合作、强化搜集证据手段等方面完善[90];第三种观点为综合性的立法完善。除了刑事立法完善外,还需要完善反洗钱、反腐败、规范公权力运行的相关立法等相关配套法律,从而形成系统的反黑法律体系[91];第四种为制定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黑社会犯罪法》。这种观点认为,为了更好地服务于我国反黑工作,制定单行的反黑刑事法律具有重大的实践价值,因此建议制定反黑的单行法。[92]当然,在分析思路上,既有从刑法学角度上分析,也有从犯罪学角度即从犯罪防控的角度上进行的理论探讨,另外也有一部分是从比较法视角进行辨析,可谓角度多样,观点纷呈,不过从总体上表现出的是一种从严、从重甚至从快惩治的立法完善构想。
(6)防治对策研究。这里所指的研究不仅仅是从防治的刑事政策与社会政策这样的维度分析的,而是试图从预防与治理层面所进行全面探讨的。具体而言,包括了防治的策略问题、社会建设、制度建设问题,以及防治具体措施等方面。总体上,对于这方面的研究,既有从宏观层面探讨的,诸如提出完善社会政策、消除社会不公平,成立专门机构、加大打击力度等方略[93];也有微观层面探讨的,诸如提出重视和加强情报、侦破、追逃和处置四个主要环节[94]等措施。尤其是最近有学者对于黑社会性组织犯罪侦查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研究,重点探讨了侦查的特点、侦查主体、侦查措施、侦查取证等方面的问题,并结合实务,梳理侦查之现状与困境,在考察欧美相关理论与制度的基础上,探讨完善侦查制度的构想与建议,显示出较为专业性的思考。[95]然而,从总体研究来看,所呈现出特点较为明显:第一是往往是一种综合性的思路,也就是研究者往往是在探讨防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全方面、整体性的策略[96],因此所包含的内容是非常广泛的,没有明确地加以区别予以深入地进行探讨,往往追求一些建议性、口号式的“宣言”。第二,主体思想是探讨一种完善的法律、制度来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防治。因此,法律体系、制度体系的建设成为了重头戏,然而基本没有结合当下的社会转型、社会变迁所激发的社会矛盾以及整合机制变化这样的大背景下的理论探讨,由此往往在没有这种社会背景下法律制度层面的探讨,显得有些空泛。第三,基本是站在国家的立场,循着国家实现对于社会全面控制、管理的角度进行探讨各种策略、措施,甚至是一种一元性国家本位主义的思想与立场,似乎流露出的是一种为国家为政府献计献策提供智力支持的思绪。
(7)国外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这一主题所包括的内容主要有:第一是对于相关立法所展开的研究。在国外,有关黑社会犯罪的立法相对成熟,因此对于这方面的介绍与评价,也就是我国学界经常展开研究的重点。关于这些内容不少是以有组织犯罪的名义展开研究的。[97]第二是对于国外黑社会犯罪概念展开的研究。这不仅包括国外法律上所规定的对于黑社会犯罪概念的规定的研究,也包括学理上对黑社会犯罪的界定,同时还包括与中国相关概念的异同比较。截至目前,我国学界主要是对俄罗斯、意大利、日本、美国等国家法律与学理上所确定的黑社会犯罪概念展开了较为深入的研究。[98]第三是对于国外黑社会犯罪状况以及预防之策等方面内容的研究。事实上,涉及这方面的内容较为广泛,在我国学界通常是介绍国外黑社会犯罪的状态、演化的历史、发展趋向以及所采取的各种社会预防措施等。[99]此外,对国外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相关理论,我国学界也作了一些介绍与评价,开始展开研究。[100]
另外,我国学界在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形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黑社会犯罪,以及对于跨国涉黑犯罪问题也展开了相应的研究,取得了不少的成绩[101],但是从总体上,这些研究同上述研究相比,学界整体上投入的力量不是很大,研究还不太深人,成果也不丰硕。
3.特色。从总体上,我国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十余年的研究已经形成了自己特色,展现出了自己风貌。应该说,这种自我特色或者风貌的形成是有着深刻的学术渊源关系与我国错综复杂、息息变动的社会大背景密切相关的。
第一,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是在伴随“打黑除恶”的专项斗争的实践中不断展开推进的,是在不断满足现实实践需要的环境下应运而生,因此无论是所生产的知识还是所不断建构的反黑话语权,与为国家推行反黑实践活动合理性、合法性证立息息相关,具有强烈的工具主义倾向。很显然,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从一开始就与反黑斗争存在着密切的关联性。在实务部门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进行严厉打击的时候,我国学界也就高度注意到这种严重的有组织犯罪现象。展开这种研究从一开始就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一方面这种研究关注新型的犯罪,具有很大的新意,自然是开启学界一个新的领域,并形成了一个新的理论的增长极。一个重要缘由是:这种研究一定程度上冲破了传统的自然人为基础犯罪的研究视角,转向了以组织体为基础的犯罪研究视角,从而具有很大的理论挑战性,由此一开始就注定了这种研究所具有的持久性与旺盛的生命力;另一方面,这种研究所建构的知识从一定程度上回应了现实打黑除恶斗争的各种需要,不论从理论上解答了现实中一些知识的需求,更为重要的,为实践的推进提供了合理性、合法性的理论知识的支撑点,使其更具有更大的现实重大的意义,从这个意义上,理论界的知识话语权反哺了实践斗争的推进,使其披上更为合理、神圣的光环,具有了更为广泛的社会思想基础,做出了更为广泛的一种社会动员,甚至成为不竭的力量来源之一。正是这种内在的关系,我国犯罪学学者很难做到既入世又出世不仅对于现实的普适关怀,又能够超越于现实之外,进行独立的学术思考。因此,从研究进程可以看出,我国学界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解构视角基本是从国家层面进行剖析的,也就是是在国家威权主义的指导思想或者立场上展开积极研究的,我国学者所进行的一些制度、政策甚至现实存在的合理性反叛或者质疑,实质上仍然是国家权力支配下的话语权解析,大体上是难以延伸至学术研究给定视角上展开独立自主的研究,也就是从国家对立或者互动的另一面社会的多样性的视域下展开。不可否定,这种分析路径一定程度上是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生存、发展的一种现实关怀,是一种“客观”真实的学术探求。如果循着这样的道路顽强地走下去,可能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有一个另类社会认识与思考,并渐次形成学术研究的独立性的知识话语权,所累积的知识沉淀将成为解构现实生活的一个又一个理论工具源泉。但是,或许是现实利益的驱动,或许是构筑独立知识话语权的艰难,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是在与国家反黑斗争一道建构反黑的知识话语的,因此具有了很强的工具主义的色彩,学术研究的征途上也就留学下一串串或深或浅的足迹。应当看到的是:如前所述,我国学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的专业化不断推进,并渐次表达出一些自我知识立场而具有的独立性的特性,可以说是对于当下这种工具主义话语权的一种反思的开始或者是一种新的知识视角与生产方式的初露端倪。之所以当下能够形成这样的一种知识生产格局主要是因为:一方面我国犯罪学受到了西方犯罪学的影响越来越大,这种研究范式与专业堤坝的结果就是铸成一种独立性的科学知识[102],因此在专业化推进之中,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自然也就不同程度上反映出这种专业性立场来;另一方面我国刚刚处一个社会转型时期,社会失范现象非常的严重,各种非意识形态的观念与思想均在滋生发展,并在改革开放时代和在市民社会建设、全球化推进的社会环境下存在一定的现实空间,因此,展开上述“另类”研究也就具有了一定的文化、社会基础。
第二,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整体上所形成的知识生产模式上大体上是按照刑事一体化的模式进行下去的,具有了鲜明的“刑事倾向”的知识理论特色。我国对于黑社会性组织犯罪的研究所形成的高潮大体上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来自于立法、司法方面实践的推动,当我国1997年刑法立法以及刑法修正案(八)相关规定的修改,无疑给本领域的研究带来了极大的知识增长点;另一方面来源于对打黑除恶斗争的展开,这方面斗争越深入,我国学界的研究也就越来越深入,越来越与其现实更为密切相关,这种所表达出来的刑事倾向性无论是从实务部门、刑法学者研究者踊跃加入,还是现象—原因—对策三段叙事论证研究的分析路径上都不同程度地反映出来。这种知识生产模式形成除了前述所提及的由于打黑除恶斗争的司法实践的需要,因此展开的这方面的研究能够直接服务于现实,能够将成果直接转化为“生产”需要,导致我国刑事学科的学者纷纷加盟,并不断展开研究,甚至一度成为了研究的主力军之外,还有更为重要的一点的是:对于这种治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无论是我国在目前的实践指导思想上还是在国外治黑的成功经验上,力举刑事法治的思想是日益明显的,因此在这种内、外法治思想的影响下[103],在我国治黑法治路程还极不完善的情况下,展开这方面的研究无疑填补了一个理论研究的空白之处,大有用武之地,正是这样,在反黑的学术研究上,刑事法治问题的研究成为了学术研究的重头戏,所发表的论述往往远远超过其他主题的研究之上,这恐怕在国外的犯罪学研究之中这种学术定位是很难出现的。[104]需要指出的,在这种刑事一体化的知识生产模式之中,学界研究呈现出两个显著的特点来。一个特点就是,在刑事一体化思路上,研究总体上表现出一种严密刑法、加重处罚治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刑法思想来,这种话语知识的形成其主要逻辑前提大体上就是认为我国目前治理的刑事法律尚存在不严密、不完善、力度不大等问题,因此对付黑社会还难以奏效,这也是经过实践检验的。由此提出各种完善方案,很显然,这种从既有刑法即“存在法”为出发点的刑事一体化大体上是在奉行着这种逻辑判断与思维,其结果所表现出的就是一种更加趋重、趋厉的法网重建的惩黑的整体法治方案,在当下支配着学术界的主流性话语。当然,从我国有学者最近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犯矫正视角所进行的实证研究来看,也大体上体现出的是我国反黑治黑上所存在的一种法律制度上不完善所导致的司法、执法不公正的现实状况,追求一种法治上完备确实是一个重大的课题。[105]只是从这种从“事实”出发为基点的“刑事一体化”的知识生产似乎刚刚开始。另一个特点就是,我国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调查研究所展开的经验研究,基本上是围绕着打黑除恶中的典型案件进行一些调查与分析的,甚至不少是从典型案例或者判决书的文献资料上所展开的,大体上是没有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及其罪犯进行科学调查,更没有深入到实地调查,即便少数进行的调查与研究,也依然限定在刑法司法、执法权力限定的视域上展开经验的探讨的,正是这样所发现的现实事实与形成的经验话语基本上也就没有超越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判决书”上所隐含的权力知识话语。或许,这既是来自当局情势的权力限制,也有来自对调查对象难以甚至无法进行日常性调查所致。从这个意义上,这种案例的实证研究大体上从一开始就预设与限定了在刑事一体化的模式下生产着自身需求的知识类型与特定内涵。
第三,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研究所形成的知识话语虽然在不断发生变化,甚至出现一种知识转型,但是所体现出的本土性的特色却是异乎寻常的。从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开始,我国学界无论所展开的分析思路,还是所使用的概念工具系统,往往是源自不同的学科,初来乍到,各显神通,因此各式各样,难以形成一种具有学科性的话语知识与理论体系。随着我国犯罪学研究的发展以及本领域内研究的不断交流,思辨性研究、日常性非专业性分析渐次慢慢地被经验型、专业性研究与分析所替代,尤其是实证分析方法广泛应用,统计分析与人口学的分析使得对于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经验研究渐次具有一种专业性色彩,这种话语知识渐次清除先前话语知识的散漫、随意与政治性大词话语的霸气,形成了具有体系性的理论架构的知识,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看到众多的学院派的学者们成为了知识生产的主力军,特别是一些经受过欧风美雨的学者更是以一种前卫姿态,运用一种“前沿”的话语知识建构新的知识分析路径。从这个意义上,我国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实质是在发生一次悄悄的知识转型,我国学界的学术研究似乎从一开始的高度统一的实践与理论融合一体的格局,正慢慢地出现一种潜在的分崩离析的裂痕,理论研究的独立性、理论研究与现实的隔离似乎在不同的情势下发生了很大的冲撞,十字路口上的徘徊使得似乎刚刚形成的统一的话语知识即将又要发生重大的分裂与蜕变。因此,当我们看到当下我国学界所展开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新的知识理论研究时,很难说就是代表着一种科学研究的前景与出路。这个中主要缘由就是,无论是我国初始阶段的研究还是当下专业化研究的推进,本土性、特色是其不变的根本,如同人的秉性一样,虽然外在形象、高矮胖瘦形体发生重大变化了,但其根本性的东西没有发生动摇。也就是说,客观、中立的科学知识的生产在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中,由于太多太为严重的社会修辞,将遮蔽了实质性内容或者使其成为空中楼阁。因此,我国学界或者当下政局所判断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本土性的有组织犯罪的特色,其不是西方黑社会,也不是东方的暴力团。既然是中国本土特色的,本土性的研究思路、话语结构工具以及理论体系的形成就需要在本土研究实践中不断提炼、创造、发掘[106],西方语境下的解构理论、概念工具以及对话的资本似乎难以在这“乡土”中国的世界中滋生发展起来。[107]虽然,当利用有组织犯罪这一概念系统展开的国际对话与交流时,我们面临着的是一种国际化走向的犯罪比较研究[108],但是当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这一本土性概念框架体系下,乡土性、本土性、特质性研究预定成为其基础、其根本。然而,这种本土性研究基本是立足于我国正在转变的社会结构与整合机制的政治情势,立足于我国社会正在蔓延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危害方式,立足于我国不断惩黑治黑的实践斗争,以致应景性“常规”内容研究不同程度霸占成为了我国学界对于这类犯罪研究的主流性话语。从这个角度上看,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所展示出的本土性研究是异乎寻常的特别、繁复与沉重。
二、个体层面:内容、特点以及贡献
上述从宏观整体层面上展示了十余年来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的学术历程,大体展现出了一个学术群体形成、发展状态及所取得的辉煌成就。从总体上,这是一个个个体研究者不断建构、相互汲取、共同累积“研黑”知识的过程与结果,尤其一些代表性学者不断地开拓疆域、锐意进取、上下求索,成为了推进学术增长的旗手与大蠢,在整体研究大背景映衬下,他们研究的主体内容、所占有的独到地位、发挥的重要作用、呈现出的重大价值,就更为清晰透彻可见。由此,我们尝试从个体层面考察个体学者在整体环境下学术成长发展的轨迹、研究成果所表现出来的知识特点以及所作出的具体的学术贡献。这将有利于清醒地认识到在学术研究整体状态下,学术研究者个体自我觉醒、自觉反省自我,寻求自我学术发展之道,以作出更大的成就。在此,笔者试图选择一些有代表性学者的著作或者有代表性的论著展开分析,这里所随机选择的代表性的学者主要是有一系列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成果的专家教授,在本领域研究持续至少在5年以上,并参与重要的研究项目的学者;代表性论著也主要从其影响力大小、出版或者发表时间、刊物等方面综合考虑。
1.肇始之初:《有组织犯罪研究》[109]剖析。该著作是作者的博士论文,可以说是作者参与该领域研究的开创之作。截至目前,作者还先后组织了澳门有组织犯罪研究(2005年)、加入《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对我国的影响(2005年)、中日有组织犯罪比较研究(2008年)等课题,形成了相应的系列论著。这些系列研究虽是有组织犯罪之名,但实际却是不同程度上展开了对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研究。其中,作为填补国内学术专著空白之作的《有组织犯罪研究》一书[110],是其研究之源头,也是我国学界初始阶段研究的一个阶段性总结之代表。详言之可知其轻重分量。
该著作共八章,分别为有组织犯罪的概念、有组织犯罪的典型、有组织犯罪的分类、有组织犯罪的活动特点、有组织犯罪的态势和危害、有组织犯罪产生的原因、反有组织犯罪的刑事、社会对策、反有组织犯罪的国家合作,共计约20余万字。
立足当时整个学术环境,笔者认为,该著作最大特点在三个方面:其一是运用大量的国外或者大陆外的资料或研究成果进行比较研究,这在当时是非常难得的。尤其是使用了大量俄罗斯的研究成果以及相关资料,可以说是国内之首次,也是我国学界在本土研究之中难以做到的地方。其二,具有国际化的视野,从较为开阔的视野上即无论是国外、还是国际上前沿动态上把握问题,并结合国内本土情势展开分析,使得研究问题融到国际大背景下展开分析,解析得更为深入与前沿。其三,知识的综合性。将刑法学、刑事政策学与中国犯罪学的学科知识融合在一起展开分析,形成了有组织犯罪研究的完整体系。
然而,从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整体的知识进展而言,在其学术贡献上,这只是较早在有组织犯罪概念体系之中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进行基本定位,并对现实的犯罪现象在规律论、形态论、对策论上进行初步分析与思考,与之后独立性的具体研究相比还只能算开启之作。[111]而且在当时,在方法上,主要是运用案例文献或者其他二手文献资料展开的“经验”分析,没有表现出很大的突破,充其量只是一种阶段性总结,知识增量上没有增加。
2.集大成:《有组织犯罪研究——中国大陆黑社会(性质)犯罪研究》[112]之解析。该著作是一部书名上有“黑社会(性质)犯罪”的专著,作者大体上是将我国有组织犯罪等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继这部著作之后,陆续推出了《黑社会犯罪的解读》[113](中国有组织犯罪研究一-台港澳黑社会犯罪研究》[114]《全球化时代有组织犯罪与对策[115]等著作。很显然,这部专著是一部很有分量的著作,得到了当时学界的特别推荐与较高的评价。[116]
著作共分为15章,分别为我国黑社会犯罪的起源、旧中国的黑社会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黑社会势力的覆灭、黑社会在中国大陆25年的历史空白、改革开放后中国大陆的黑社会(性质)犯罪、改革开放后黑社会(性质)犯罪在中国大陆发展的规律和未来的发展趋势、中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概念与特征、黑社会组织的三种基本形态或有组织犯罪集团的两种基本形态、黑社会(性质)组织与其他相关犯罪组织的区别、我国的黑社会(性质)犯罪、我国黑社会犯罪(有组织犯罪)的原因论简介、对美国有组织犯罪原因论的考察、黑社会犯罪的自组织原因论、黑社会(性质)犯罪的预防和控制、国际合作打击有组织犯罪,共计约60万字。
从当时学术研究的进展全局来看,这部著作也具有三个突出的特点:其一,立足历史,对于黑社会(性质)犯罪进行“全程”性的研究,表现出对犯罪现象的演化历史、发展趋向的深度关注。这种博古通今、中西结合、纵横捭阖的研究思绪非常宏大,具有很强的理论穿透力。其二,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概念进行了一次较为系统的、全面的研究,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形态等相关内容也展开了相关分析,表现出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的基础性问题进行了总结性,打了坚实的基础。其三,从自组织原因论出发,全面提出了预防控制之宏微结合的综合对策,突出了国际合作的重要性。很显然,这部著作是综合了当时学界甚至不同学科的研究成果,立足现实而完成的集大成之作。
应该当,这部著作出版,对于我国黑社会性质犯罪研究就有很大的推动作用,所提出的一些观点在学界是独树一帜的,所研究的系统性、完整全面性也是难以比拟的。但是从当下的看来,这种研究运用了多种研究方法,并且多种学科的知识糅合在一起,因此知识的范围非常宽泛,所综合的内容包括所创新的理论与现实的解析,由于涉及面过于宽广,使人感到知识的“含金量”似乎太大,以致难分彼此。引入足够重视的是,对于国外所涉及的内容以及相关理论的分析,开启了一个有益的尝试,对于本土研究来说,如何实现融合,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其意义是非常重大的,可惜我国犯罪学界对于这一方面的知识贡献并没有足够的重视,也没有投入力量勇猛推进,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从这个角度来看,恐怕此书真正的学术价值更在于此。
3.转移重心:《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研究》[117]之思考。这是作者继“犯罪组织黑社会化及其过程”[118]研究的基础上所形成的一部专著。有学者认为,“该著作着眼黑社会组织生存发展的现实,运用科学的方法对黑社会组织犯罪现象进行观察,对其发展演化的规律和特征进行归纳总结,对其内部构成和运作机制进行解剖分析,从而把黑社会组织的形成机理尽可能客观、完整地呈现出来,这是本书的理论价值和研究特色。”[119]
著作共十一章,分别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概念研究、犯罪组织黑社会化的概念、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原因论综述、犯罪组织黑社会化外因、犯罪组织黑社会化内因、犯罪组织结构的黑社会化、黑社会(性质)组织首领的形成、犯罪组织犯罪活动的黑社会化、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的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亚文化的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演化进程,共计约25万余字。
纵观全书,回顾学界研究的重心与维度,所展现出的特点是非常明显的:其一,如作者所言,在当时学界所投入的研究力量主要是侧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研究,而很少有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的系统性研究,基于此,展开了全面的探讨[120]一定程度上,这是一个较大的重心转移,即由犯罪行为转向为犯罪主体的关注。目前,我国学界有学者展开了这方面的实怔研究[121],取得了一些成就,与其开启的理论研究之功不可忽视。其二,借用“社会化”这一概念,提出“犯罪组织黑社会化”的命题来概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也即犯罪组织的黑社会化,既是一种社会现象,也是一种经济现象;既包括组织结构的黑社会化,也包括犯罪活动的黑社会化。具体而言,犯罪组织黑社会化主要包括组织结构的黑社会化、犯罪活动的黑社会化、组织安全的黑社会化、管理模式的黑社会化。这些带有专业性理论思辨建构,充满了自己的学术个性。
从总体上,这一著作的学术贡献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客观中性成色的知识蕴含。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的研究,首先是将其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展开探讨,这种客观中性的立场,改变了将其列为另类、另面思考的时空序列,从而具有了探求的广阔的天空,极大地丰富了其知识内涵,这样置身至正常生活状况、正常的社会维度上全面、完整地透视其内在机理,也就既有了组织一般性知识特性,也有了组织黑化的特殊性的知识特色。[122]另一方面是动态维度的知识涵义。著作的主题就是探求从物欲型犯罪团伙或者集团黑化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这一动态过程。对这一复杂、多变的过程性探讨,对于内部构成性与运作机制性的层层剖析,均运用了多学科知识进行解构,从而形成了“程式”完整的聚合、多维的理论成色的知识。
4.立足“中国当代”:《当代中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分析》[123]之再分析。这一著作是作者第一部专著[124],是将犯罪学研究与刑法学有机地加以结合,立足于当代中国的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对中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进行的专门性研究[125]。
著作共四篇十章,分别为第一篇概述篇: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概念、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基本特征两章;第二篇现状篇:包括近代中国黑社会组织的缘起及发展、当代中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状态两章;第三篇分析篇:包括当代中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形成原因、当代中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政治思考、当代中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法律思考、当代中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社会思考四章;第四篇对策篇:包括国外打击黑社会组织犯罪的对策、我国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对策两章,共计约20万字。
这一著作所呈现出鲜明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一方面是对“犯罪”特定地域即中国大陆研究,突出地域特色。立足中国(大陆),对于中国社会中产生的黑社会犯罪,展开的本土性研究,凸显出在中国社会形成的黑社会所具有的“状态”特质以及惩治上所依靠的社会力量和实施的策略,具有了浓厚的中国乡土的“社会”“政治”特色。另一方面是对“犯罪”特定时期的研究,突出时代特色。立足“当代”这一特定时期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进行分析,凸显出这一时期的时代特色,这仅特定时期的犯罪呈现出了自己特色“状态”,而且特定社会背景下“政治、法律与社会”特色也不同程度上得到反映。
很显然,从研究的知识进展来看,进行这样的研究本身从对这一领域研究一开始就应该着手进行了的,所做的贡献一般而言不是很大,但是由于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整体研究上对于实践的依从性强,因此在打黑除恶进行近10年之后进行专题性研究,能够深入进行下去作出总结是很有意义的。换而言之,也就是在增进本土知识上作出了相当的贡献。另外,在刑法学与犯罪学知识融合上作出了贡献。一定程度上,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学分析与刑法学分析上两者的有机结合,展开相应的分析无疑是有益的尝试[126],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对于相关法律规定上对社会含义的深刻认识,同时又促进了犯罪问题社会法律反应的全面理解。这在刑事一体化的学术群体与研究模式中,这种知识贡献无疑是有着自身的重要学术价值。
5.集体的结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127]之再研究。这一著作是一批从事实务的检察人才集体研究的成果,一定程度上是以重庆的打黑除恶的工作经验为基础而展开的一项专题性探讨。被有学者誉称,“本书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立法比较、构成特征、司法认定、犯罪预防政策等一系列重大理论问题进行深入研讨,到处闪烁着从检察实务中提炼出来的真知灼见”。[128]
全书除引言外,分为三篇十五章,即上篇理论篇:包括概述、世界各国和地区打击黑社会组织犯罪的刑事立法概览、我国内地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刑事立法、我国内地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政策要求、黑社会性质组织与其他犯罪组织的比较分析五章;中篇实务篇:包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司法认定、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司法认定、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的司法认定、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相关的洗钱罪的司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基础的司法认定、“保护伞”职务犯罪侦查机制、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工作机制七章;下篇预防篇:包括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现阶段的基本特点及发展趋势、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产生的原因、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防控体系建设三篇。
这一检察实务人才集体研究的成果最大的特点体现在两个地方:一是研究上以重庆打黑除恶为背景,立足于重庆检察系统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实践,进行专题性探讨,既是前卫理论的探讨,也是实战经验总结,具有很强的现实性;另一点就是理论与实务相结合。这也就是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犯罪学理论研究与对其处置的司法实务经验研究相结合,形成犯罪与刑事司法学两种理论视角的一定程度上的融合,从而构成一个问题的完整过程性分析。
很明确,此项实务人才研究的学术贡献主要体现在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刑事司法上的理论与经验的系统性总结。无疑对于各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司法认定的知识,我国以往学界均就有所探讨,司法实践上也有经验上积累,但是该著作上一些研究如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基础的司法认定就言所未言,颇有进展;更为重要的一些工作上创新进行了理论上的总结如保护伞职务犯罪侦查机制问题以及打黑的工作机制问题的探讨,就是实务上亟待研究的重要内容,这是纯学院派难以“到位”的学术研究,而实务部门进行学理上探讨,对于推进工作有着重要的价值。
6.回归当下:《当前中国有组织犯罪现状与对策》[129]之探究。很显然,这一著作是以有组织犯罪之名研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从书名来看似乎是回到了研究的初始阶段,但是却是作者自2008年以来广泛案例调查下所完成的“集体结晶”。[130]之前,作者曾对全国32个典型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案件进行调查研究,完成了论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及其犯罪的事实性特征分析——关于32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案件的调研报告》。[131]这一著作很显然在方法上有着一定的延续。
著作除引言外,分为五部分十五章,分别为第一部分为当前中国有组织犯罪的形势,包括: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有组织犯罪活动的情况、当前中国有组织犯罪活动的现状和特点、当前中国有组织犯罪的主要类型三章;第二部分为全球有组织犯罪活动情况及反有组织犯罪对策包括全球有组织犯罪活动情况、联合国反有组织犯罪的对策、国际刑蒈组织反有组织犯罪的对策、意大利有组织犯罪及反有组织犯罪的对策、日本有组织犯罪及反有组织犯罪的对策、美国有组织犯罪及反有组织犯罪的对策、俄罗斯有组织犯罪及反有组织犯罪对策、香港地区有组织犯罪及反有组织犯罪对策八章;第三部分为中国反有组织犯罪的对策包括中国反有组织犯罪的刑事政策、中国反有组织犯罪的法律对策、中国打击有组织犯罪的侦查对策、中国预防有组织犯罪的对策、完善中国反有组织犯罪对策的建议五章;第四部分典型调查包括吉林省涉黑犯罪与打黑除恶专项行动调查、重庆涉黑犯罪与“打黑除恶”专项行动调查两章;第五部分专题调查包括当前中国跨境有组织犯罪调查、历史比较分析:黑恶势力犯罪的形成原因、当前黑恶势力渗透农村基层政权问题调查、当前我国未成年人涉黑涉恶犯罪特征与模式研究、重庆市涉黑职务犯罪调查五章,共计约30余万字。
这一研究最为突出的特点是:一是集中两个关键主题即现状与对策进行探讨,研究的重心突出,便利于投入力量深入进行下去,这本身是对于传统的三段论模式的一种突围,有利于轻装上阵,取得成绩。二是具有国际化的视野,展开较为全面的比较分析,突出了问题的研究。无论是对策上还是犯罪活动上,能够进行国际化比较,进行规律性分析,是非常有益的学术尝试。三是采取了案例调查的方法,对随机选择327个案例运用SPSS统计软件的统计分析,突出了现实事实特征,能够较为全面反映出当下全国的现实状况,具有了一定的科学性。
不言而喻,这项研究在学术上的贡献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方面就是初步进行了国际与国内本土研究有机结合起来展开比较研究,深化对于问题的认识,形成一些规律性的结论来。尤其是在现状上的事实比较分析,更为突出了实证科学的重要特性,一定程度上,在我国有开先河的之功。当然,这种分析贯彻得不彻底,因此只能算是一次初步的尝试。[132]另一个方面就是案例调查的实证研究。通过典型案例进行调查,通过科学分析,进行经验研究是我国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实证研究一种有益的学术探求,所形成的科学知识,大体上能够反映出当下的现实来。著作中所揭示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当下类型形态以及区域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是最为有价值的、最新的“科学”结论。
7.防黑的预言:《防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长效机制建设研究报告》[133]之感悟。这一报告也是专家集体研究的结果,也是根据重庆“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经验,试图探讨建立健全防黑治黑长效机制而进行的理论研讨所形成的一个报告。
该报告除引言与结语外主题内容包括四大部分:第一部分为当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点与成因;第二部分为防止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政策建议;第三部分为建立防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工作机制;第四部分为防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立法修改建议,共计字数约2万余字。
这一研究报告从其内容上展示出了如下特点来:一是立足基础是重庆“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的现实与经验,带有鲜明的当下现实的社会背景与事实特征,对于问题的认识上具有明确的现实针对性。另一个就是长效机制的建设是在“打黑除恶”的经验总结、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当下特性以及成因的基础上进行综合整体思考。
从当下的研究来看,这一研究报告的学术贡献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方面就是区域性的实证分析。运用当下一个省份的典型的案例进行实证分析,全面完整地了解当下一个区域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现状与特点,以及调查出成因,具有本土性与区域独特性。另一方面从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实践中探讨长效机制的建设,凸显出“长效”与“机制”的内涵,从政策、工作机制以及刑事、民商事、行政立法相关规定作为一个整体、远景性防治知识建构,具有独创性。然而,由于这种研究从其基点上是从“战火硝烟”斗争中开启的经验总结概括,隐隐散布着一种烽火连天的火药味,似乎在当下平和的社会天际闪现出了一道黑色烟云,好像遮挡住了学术的清纯底色。
8.难得的实证:《黑社会性质犯罪服刑罪犯矫正对策探索》[134]之思索。这一项研究是在众多项目下所支撑的,所持续时间的约3年左右(2008—2011年),调查的对象是在押在监的涉黑罪犯。我国有学者对于此项成果作出了如此评价:“采用实证研究方法,对涉黑罪犯的特征及其服刑矫正情况作了论述。作者利于其在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从事学术研究的便利,能够接触到涉黑罪犯服刑及矫正的实际情况,并对此作了深入分析、其选题与内容都很大程度上丰富了罪犯行刑及矫正的学术研究,这是值得充分肯定的。”[135]
论文共分三部分,即黑社会性质犯罪概念与课题启动概况、涉黑犯罪的罪犯特征分析、涉黑服刑罪犯及矫正情况。其中,主体内容的第二部分包括了涉黑罪犯服刑罪犯涉足犯罪的原因、涉黑服刑犯罪案发原因分析、涉黑犯罪组织成立的时间、关于涉黑罪犯的文化程度的调查、参加涉黑犯罪组织罪犯的年龄、涉黑罪犯在犯罪前的职业状况、关于涉黑犯罪服刑罪犯的婚姻状况、关于涉黑罪犯的家庭年收入状况、关于涉黑罪犯在犯罪组织中地位、关于涉黑犯罪的资金来源情况、涉黑犯罪在多大程度上受到庇护、涉黑罪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涉黑犯罪组织的规模、涉黑服刑犯罪主要涉及的行业领域共十四小节;第三部分包括了涉黑服刑罪犯的矫正概况、加入2001年后的涉黑犯罪组织人数增多、涉黑服刑罪犯的刑期及种类、涉黑犯罪通常伴随的暴力犯罪所侵害的对象、涉黑服刑罪犯是否希望获得被害人的原谅、涉黑服刑罪犯在服刑期间的人格权是否能够得到尊重、涉黑服刑罪犯服刑期间是否愿意接受心理咨询、服刑罪犯最佩服监狱警察的风格类型、涉黑服刑罪犯认为导致再犯罪的主要因素共九小节,共计约6—7万字。
截至目前,这一研究是我国学界难得的一次大规模的监狱内涉黑罪犯的调查,表现出许多亮点,主要是:一是对于我国涉黑罪犯总体情况展开了量化的分析,能够事后对罪犯采用“追溯法”,较为真实地揭示出现实的事实,这无疑是当下实证研究路径选择一个重要的途径。另外是对于涉黑罪犯执行情况作了一个总体实证分析,具有开创性地展示出了对涉黑罪犯矫治方式与遇到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学界研究的空白,也隐约给世人展示了铁墙下涉黑罪犯的真实世界。
在我国学界对涉黑问题探讨已经步人实证研究大环境下,这一实证研究依然有着很大的学术贡献,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提供了总体地、较为真实地研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有关的量化知识,通过这种窗口进行的实证是比较牢靠,不失为进行实证的一种重要的途径,比起案例研究方法来具有方法论上的进步性。[136]另一方面是增加了有关涉黑罪犯矫治的技术知识,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犯执行问题开启了一个新的思考视域。
三、整体—个体:评价、出路及前景
很显然,无论是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整体性研究的宏观气象,还是个体层面上清晰透彻地显示出的学者个体努力所取得成就与进行的知识创造,在不同层面上较为完整而又具体地展示出我国十余年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的状态、推进轨迹以及知识演进的重大变化。由此,大体可以窥察出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所面临的问题与存在的不足,以致能够探求出本领域学术研究持续、兴盛发达的出路,以及对其进一步发展的辉煌前景进行整体一个体双重层面建构与思考,期许对于学界整体抑或是研究个体有启示与推动。
1.评价。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虽然研究的时间不长,但是从其研究的主题、形成的专业性群体、出版的论著以及与其他相关犯罪的研究相比较,应该是取得很大成就的,尤其是出现了一些学者专门从事这项学术研究工作,更展示出这项研究所具有的潜在空间与现实的急迫需求,然而,学术创新需要不断进行反思与批判,需要不断地解决与克服存在问题与不足,才能促进向前挺进发展。具体而言:
(1)这一领域研究是乐观的,令人满意的。十余年来这一研究不断推进、不断深化、不断发展,而且一些学者开始专门从事这一领域的研究,出版了不少成果。但是也应该看到:我国学界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是应运而生,基于对现实需求的依赖性以及工具性倾向影响,在基础性研究上仍然较为薄弱,加之学界缺乏有效的学术交流,基本的范畴、研究范式、理论知识体系没有完全形成,成为了大大制约研究质量与水平提高的瓶颈。
从各个阶段的研究来看我国学界虽然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概念有了一些研究,但是对于有关的研究的基础性问题很少涉猎,如研究的方法论问题,此类犯罪概念界定的刑法学、社会学的立场,以及一致论、冲突论、综合性视角问题,有关价值中立问题,以此更为基础性问题如关于社会性质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问题的研究等等。由此这些基础性问题我国研究者基本没有专门性探讨,基础过于薄弱,因此学界上出现了研究上的一系列先天不足状况。具体而言:
其一,出现不必要的概念的纷争。对于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黑社会犯罪、恶势力犯罪等概念体系,我国学界展开了大量的研究,但是不少是无谓的争议。其实如果从刑法学的立场进行分析,其界定的明确性以及法律依据性,就可能大体上解决,如果从社会学或者犯罪学的立场,这种界定更多是从研究的视角或者研究的基本预设上甚至学术研究的积淀、传统上进行系统分析,也大体上有着自己的体系性的概念序列,由此一些概念或者界定也可以明确。但是我国学界尚缺乏展开这方面的一些研究,或者缺乏这种基础性理论支撑,进行一些无谓的概念边界大战,结果导致了研究的基点上出现了一些问题,致使整体研究上出现了基本概念存在模糊不清,甚至是错位的状况。如我国有一些学者展开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学实证分析,应该清楚这种犯罪学实证分析,如果运用刑法学的概念可能出现的问题,我国犯罪学已经有了深入研究了,但是在实际研究上却没有进行思考,以致在实证分析上,基本上是对于立法、司法、修正案上发生的变化缺乏历史性、社会性有效解释,甚至没有注意到公安、检察以及法院上可能出现的分歧,与可能的数据上较大的差距。从这个意义上,我国目前所展开的实证研究出现法院定罪片段的数据化的趋向似乎是过于单一的,如果从犯罪学的视角,似乎也没有必要千篇一律地从这个“片段”进行分析,其他的分析似乎是可能,也具有很大的意义。如从刑法禁止的变化对于黑社会性组织犯罪的影响的实证研究等。在现实中,我们或许不得不承认:社会公众所界定的黑社会与国家所标定的黑社会可能不是一回事,这种现实存在,就有了犯罪学概念存在的现实空间的社会基础,或许一些分析就有可能更为深入、深刻。[137]一些个性化的实证研究也就可能展开。因此,将概念的研究进一步推进,在本体的研究上进行体系思考与运用,将大大促进本领域的研究发展。
其二,关于黑社会性组织犯罪的方法论探讨缺失,导致研究中基本预设不明确,时而出现了在研究的思路或者逻辑上相互矛盾的地方。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坚持一种社会多元性的立场上奉行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一种社会组织的基本观点出发,还是坚持国家一致论立场上将黑社会性质组织作为一种严重犯罪组织为基本观点出发,显然不是在同一个层面探讨问题,其结果显然对于问题的认识是不同的,如果没有理清两者的逻辑思路,可能就会发生紊乱。如前述有学者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研究者虽然坚持了前者方法论立场,但是在分析中却从后者的出发点进行了分析,更多与现实实践斗争保持一致,结果相互矛盾。另外,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我国坚持唯名论立场抑或坚持唯实论的立场上,应该有自觉意识,否则对于国家权力上的建构保持一种认同主义的态度似乎是有些轻率的,而且从司法上所表现出来一种标定主义的倾向,在现实上是可能的,因此在我国自上而下的权力控制模式下,展开这方面思考或者预设这种假设是有着现实意义的。[138]此外,在理论上,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现象作为一种方法论思考[139],表达着的是一种社会底层的抗争行为,是一种非传统安全下的一种新的群体性社会冲突,是一种人性善恶兼具的现实主义的情怀,甚至是一种传统社会与现代国家转型裂变的一种文化断裂与失控等等。对于这些方面的探讨,在一定程度上将大大冲破国家威权标定主义的思想牢笼的束缚,以多维的视角、开阔的视野代替单一、狭窄的“传统”思考,多少改变一言堂的观点结论。事实上,坚持上述方法论,我们或许也就不会围绕在工具主义的潜在精神压迫下进行劳作了,也在一定意义上或许改变了一下当下“实践引领理论”,而不是“理论引领实践”的互动关系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