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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赠与一方的房产,离婚后能否反悔?
发布日期:2018-09-14    作者:石文辉律师
  现实生活中,有些夫妻为了宣示爱情,把自己的房产赠与给另一方,并将赠与合同做了公证。结婚后,因感情不和而离婚,并要求撤销无偿赠与给另一方未办理过户的房产。那么,该赠与的房产能否被撤销?

【律师解答】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将一方所有的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也就是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虽然双方达成了有效的协议,但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转移应当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的房屋所有权尚未发生转移,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但是,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可以进行撤销。
 因此,对于夫妻赠与一方的房产,离婚后能否反悔的问题,应视情况而定。在房屋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的情况下,赠与合同经过公证后,是不可以撤销的,未经公证的赠与合同,是可以撤销的。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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