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受贿罪(缓刑)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中本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张XX的委托,指派何峤巍律师担任张XX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依照法律规定会见了被告人并查阅了案卷,了解本案案情。本辩护人对本案起诉书指控张XX构成受贿罪,不持异议,只是对其指控认定的“受贿犯罪之数额”,以及对被告张XX量刑的轻重,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张XX构成受贿罪,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定性没有异议,但是对起诉书所指控受贿罪的数额存在异议。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非法收受人民币312.5万余元、会员卡价值30万元、美元50000元、翡翠饰品等合计12.3万元,辩护人认为以下几个方面钱款不应计入受贿数额中:
1、有关312.5万余元问题
李XX先后转帐给张XX钱款,并非因投标某公路第6标段等工程给予的好处费。其数次转款行为事出有因,李XX名下位于红霞胡同一处面积为117平米的商品房,系房改房,房改时该房售价4.8万元,系张XX以李XX名义购买并为此支付给李XX人民币五万余元,实际为张XX借名买房,此房近年升值五百余万元,双方因此有争议,李XX因房屋升值利益巨大,拒不配合张XX将此房过户,因此支付给张XX的补偿款,这些款项,虽然数额巨大,但与索贿行贿无关,属民事争议,不应计算至受贿数额当中;
2、关于价值30万元的会员卡,该卡并未兑现为现金,虽然登记在张XX名下,但张XX仅去过该高尔夫球场一次,其对于此卡的发行及购买和消费情况并不了解,不应强行计入受贿数额中,且张XX并未为冀北某分公司谋取任何利益,因此依法应剔除;
3、有关美元50000元,该部分钱款,系累计数额,均系张XX几次出国考察之前收取的,且张XX与万XX、辛XX等六人系多年的朋友关系,给付的数额大小不等,但张XX去欧洲考察期间也为几位老朋友代购了名牌箱包及奢侈品,虽然价值并未完全对等,但也应属人情往来,不应计入受贿数额中。
4、有关翡翠饰品,不能仅依标价总计12.3万元,就以此数额认定。对于该类商品的价值,应以购买的年份及来源并经权威机构鉴定为准,因此辩护人认为,此类饰品,属工艺美术类摆件,系人情往来赠送欣赏类物件,其接受此类物品的性质纯属私人间馈赠。
5、张XX收受王某冰8.3万元人民币,但没有给国家、集体造成任何损失,危害后果显著轻微。经某审计局审计,该工程造价35635728.11万元,发包价及工程结算价均显著低于此数额,且工程款至今尚有近1500万元未付。王某冰对于其送钱给张XX的动机时说:我在承建这个工程时,张XX任某交通厅、某工程的总指挥,我与其经同学介绍认识,给付其钱款只为请求其对工程进度款的拔付给予帮助,所以送钱给他,并未获取不法利益。
二、张XX具有自首及立功行为,且系初犯,具体法定从轻和减轻处罚的情节,建议对张XX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1、本案犯罪数额问题。本辩护人提出了起诉书指控的折合398.1万元的受贿数额有389.8万元可以考虑不予认定的意见,这就是说张XX犯有受贿罪的数额应当认定为8.3万元。
2、张XX有自首情节。
纪委在调查过程中,张XX能认识自己的错误,主动交待了组织尚未掌握的违纪违法问题,退赃积极,认错态度好。且张XX系在外地出差中接到纪委的电话及时报到接受调查,这种电话通知到案的情况,符合“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是自动投案”的情形,在此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据此,可以认为张XX具有“自动投案”、“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的自首情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3日以法发[2013]14号文件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第4项规定的“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的规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
3、张XX能够积极退赃,已经减轻了全部不利影响和损失。张XX不仅是积极清退涉案款项,而且是主动积极清退了全部违纪款项(8.3万元)。
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第8项“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的规定,张XX有积极主动全部退款的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
4、张XX具有立功行为。
张XX在纪委调查时,检举、揭发了朴某渎职犯罪的线索,积极配合纪委和检察机关的调查、侦查工作,积极退还涉案款,避免被告单位、国家遭受更大损失,被告有立功行为。
5、张XX系初犯。
鉴于以上以点,综合应减轻的各情节,对张XX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被告一贯表现较好,在工作中做出了很大贡献
被告自参加工作以来,工作积极努力,被告从一名普通技术员成长为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正处级干部。其工作中,一惯表现良好,且有多篇论文著作发表在国内外期刊中,为工路交通事业的发展做出了较大的贡献。辩护人请求合议庭考虑被告的在工作中的贡献对其予以较轻的量刑。
综上,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的罪名成立,但数额不对,显著过高,应去除不符合客观事实的数额。且被告有自首和立功行为,能主动退交相关款项,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辩护人恳请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对被告作出较轻的判决,考虑被告人的身体状况,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请合议庭对张xx公正裁决,并考虑对其适用缓刑。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采纳,谢谢!
辩护人:何峤巍律师
备注:针对此案,辩护人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了认罪但罪轻,请求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