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的处罚标准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该罪的犯罪主体包括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员。
“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的范围主要包括:(1)从事交通运输和交通行驶的驾驶员;(2)
设施的业务人员,如坂道工、灯塔看守员;(3)领导者、指挥者,如船长、领航员。
对交通肇事罪的处罚,应按照道路交通法和司法解释进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2000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以及《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罪和重罪的条件是:
1.基本罪的构成。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変事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
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2.重罪的构成。犯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
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遺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