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毕业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1.案情简介:
2015年3月2日,甲入职A公司,双方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至2015年6月1日)。合同约定甲担任剧务岗位,月薪标准2500元(试用期2500元),采用下发制,每月10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上月工资。因A公司拒不支付甲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6月23日工资,甲主张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4583元。
A公司认为:甲本科就读于XX科技学院,毕业时间是2015年7月14日。2015年3月甲进入A公司时,是大四的最后一个学期,已经没有专业课或选修课了。由于甲尚未毕业,属于在校生的身份,虽然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应视为是劳务关系,谈不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另,A公司已经按照约定向甲支付了2015年3月和4月的劳务费,但2015年5月,甲全月都在学校参加论文答辩,并没有为A公司提供劳务,所以A公司没有义务向其支付劳务费。
一审法院判决: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A公司支付甲二O一五年六月一日至二O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工资一千九百五十四元零二分;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A公司支付甲二O一五年三月二日至二O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人民币一千二百五十元;三、A公司不支付甲二O一五年五月工资;四、驳回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律师解析:
本案争议焦点: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虽然甲入职A公司时尚未毕业,但属于年满16周岁的公民,甲属于适格的劳动关系主体,且双方签订、履行的《劳动合同》属于甲接受A公司管理,为A公司业务提供劳动,A公司就此向甲支付劳动报酬的性质,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另,A公司关于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属于劳务关系性质的陈述,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因此,应认定双方之间自2015年3月2日建立并履行的是劳动关系。
3.律师建议:
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即使是未毕业的大四学生,只要年满十八周岁就属于适格的劳动主体,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享受劳动待遇。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未毕业为由主张不存在劳动关系。
4.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