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合同无效后,要求返还占用房屋费用被驳回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2014年6月,田某诉称:2010年4月,我通过摇号的方式取得北京市大兴区802号房屋的购买权。我于2011年5月5日交付了购房首付款,于2013年7月20日拿到了802号房屋的钥匙。2011年10月,王佳与我弟弟田某真结婚。王佳与我商量想暂借802号房屋居住,我表示同意。
王佳和我弟弟田某真入住后,将其父母王某、刘某接入802号房屋居住。之后,王佳经常找我及我的家人吵架,甚至辱骂我父母,致使我与田某真之间及我家庭成员间关系破裂。现我不再允许王某、刘某居住在我出资购买的房屋内,但遭到王某、刘某的拒绝。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刘某腾退并返还802号房屋;判令王某、刘某支付2013年7月20日至实际腾退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每月按3000元标准计算);诉讼费由王某、刘某承担。
2、被告辩称
王某、刘某共同辩称:不同意田某的全部诉讼请求。802号房屋是我方借用田某的名购买的,首付款是我方支付的,2014年3月份之前的购房贷款也是我方负责偿还的。现田某反悔不想将该房屋卖给我方了,所以田某应将购房款等款项都返还给我方,我已经另案起诉要求田某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了,故请求法院驳回田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法院查明
王某、刘某系夫妻,王佳系王某、刘某之女,案外人田某真系田某之弟,王佳和田某真于2011年9月13日登记结婚。2010年4月,田某通过摇号的方式取得802号房屋的购买权。2011年5月5日,田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由田某购买802号房屋,该房屋性质为限价商品住房,合同总价款为711087元,购房首付款151087元应于签订该合同时交付。2013年7月20日,田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补充协议,双方确认田某应向房地产公司补交购房款差额5839元。同日,802号房屋交付。现该房屋由王某、刘某居住使用。
庭审中,关于王某、刘某的入住时间,田某主张其于2014年7月20日将802号房屋钥匙交给王佳,将该房屋借给王佳居住使用,但王佳并未在该房屋居住,而是让王某、刘某在该房屋内居住;王某、刘某则主张802号房屋系其二人借用田某的名字购买的,其二人收房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于2013年12月5日正式入住该房屋。
另查,田某提起本案诉讼之后,王某、刘某于2014年7月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案由将田某诉至原审法院,要求田某向其二人返还购房款、装修费并赔偿损失等。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田某与王某、刘某之间就802号房屋构成“借名买房”关系,该行为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应确认为无效,遂判决田某向王某、刘某返还购房首付款、装修折价款并补偿损失等。田某不服,上诉。2015年8月20日,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法院判决
1、一审判决
1)王某、刘某将802号房屋腾空并返还田某;
2)驳回田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2、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排除妨害纠纷是指因为物受到他人的妨碍而引发的以排除这种妨碍为目的的纠纷。排除妨害是物权保护的重要方法,它主要是针对妨害物权行使的行为或者事实状态而采取的一种措施。当物权的行使受到现实或者可能的妨害时,物权人均可以请求排除妨害。
田某依据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取得802号房屋的使用权,作为802号房屋的权利人,田某有权要求王某、刘某不再居住802号房屋,故对于田某要求王某、刘某腾空并搬离802号房屋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根据王某、刘某起诉田某要求返还购房款和赔偿损失的案件,可以确定田某与王某、刘某之间确实构成“借名买房”关系,只是该“借名买房”行为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被认定为无效,故王某、刘某并非恶意占有涉案房屋,故对田某主张的房屋占有使用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