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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进行解释?
发布日期:2018-08-21    作者:赵双剑律师
 案件简况
  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隶属于广东美的制冷家电集团,是集家用、商用空调和大型中央空调开发、生产、营销、服务于一体的大型企业,其于2012年对家用空调申请了多项专利,该产品推出市场以后,获得市场的一致好评。宁波某企业见到有利可图,开始模仿并大规模进行销售,从而严重损害了美的公司的利益,还扰乱了市场正常秩序。于是美的公司对其提出了专利诉讼,其中一个专利诉讼在一审过程中认定了被告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但是被告对此判决不服,从而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被告的上诉理由是:被控侵权产品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7中所述的“第一子定位柱和第二子定位柱”两个必要技术特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在法庭辩论中,原告代理人指出: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中“第一、二子定位柱”为明显笔误,应依实际情况予以正确解释,以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庭审辩论以后,法院认同以上观点,从而认定被告的上诉理由不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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