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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拖欠处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8-08-20    作者:张颖律师
 一、清欠防欠,各地出实招
  拖欠农民工工资,今后不仅要全额支付,还要加付赔偿金,这是吉林省政府近日在《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中作出的明确规定。
  为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吉林省规定,一旦发生拖欠行为,用人单位要向农民工加付被拖欠工资50%到1倍的赔偿金。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还要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制裁。吉林省还规定,对发生过严重拖欠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等用工单位,强制在开户银行按工程合同价款的4%―5%预存工资保证金。同时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

 吉林省要求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



二、成功代表地区:济南——从源头治理工程款拖欠
  济南市最近出台硬性措施:如果建设单位因拖欠工程款和工人工资引起纠纷,竣工的工程将不予验收,新开发的工程也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同时规定,对故意拖欠、态度恶劣的单位,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施工单位有权停止在建工程施工,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及与建设单位协议将工程折价,或诉请人民法院依法拍卖。 
 三、工程款纠纷应该如何规避解决?

  1、发包方拖欠工程款违约纠纷
  这种违约纠纷的特点是,工程款是可以确定的,故这种纠纷法律比较简单。这类纠纷形成的主要原因发包方没有任何正当理由违约拖欠,主要表现为的发包方无力支付工程款;发包方有支付能力无故拖欠工程款。
  解决对策:充分利用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关于总包、分包问题引起的工程款纠纷
  这种纠纷法律关系较为复杂。这种纠纷主要表现为承包方分包在程序上有瑕疵,发包方事后不予承认分包合同的合法性,从而引起的纠纷。
  解决对策,利用实际施工人的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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