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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从经济和法律手段处理工程款拖欠
发布日期:2013-12-11    作者:110网律师

核心内容:招投标监管部门要搞好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防止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小编将为您介绍招投标监管部门从经济和法律手段对拖欠工程款所采取的措施和方法,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从长远角度,有效的经济手段是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工程款的方法和措施,也是适应入世要求,充分与国际接轨的有效途径。
  建设工程由于具有投资大、建设周期长、技术要求复杂、涉及面广等特点,因而建筑业成为一种高风险的行业。控制风险的经济手段有风险回避、风险分担、风险多元化、风险预备金和风险转移等。工程风险转移的重要途径之一,就是工程保证担保。如施工企业向业主提供履约担保的同时,业主也应该向施工企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而且应积极推行承包商分包工程付款担保,凡建筑业企业分包工程不按照合同约定向分包企业付款的,由担保人负责支付。实现收益与风险平衡,权利与义务并重。
  1、推行和实施工程担保手段降低和转移风险能够充分与国际惯例接轨。
  目前,工程保证担保已成为国际上工程交易中必不可少的条件之一。无论是承包商、分包商,还是设计人,咨询商,如果没有取得相应的担保,或购买相应的保险,几乎无法取得工程。工程担保能够提高国内建筑企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以及风险意识与质量意识。
  2、工程担保能够规范建筑市场行为,提高行业素质,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
  目前,建筑市场屡禁不止的问题是:一些建筑企业违反规定转包工程、出借证照、允许挂靠,而一些业主则利用建设市场是甲方市场的特点拖欠建筑企业工程款。引进工程保证担保这种全新的经济手段,将带动索赔机制的作用,有利于强化各方的风险意识,使各方对自己的市场行为造成的后果所负的责任更加清晰化、价值化、数量化。从而改变目前工程管理中存在的责任不清、互相扯皮状况,规范建筑市场的行为,提高行业素质。
  3、工程担保制度能够有效转换政府职能。
  引进工程保证担保制度,由担保人从自身经济利益出发,使政府从微观监督中解脱出来,有助于转换政府职能,实现政府的有效宏观调控。
  目前当务之急是培育完善工程保证担保主体,使之有序地良性发展。工程保证担保市场的建立有赖于相当数量的担保主体的担保中介组织,但是目前这些主体与组织相当缺乏。为此,必须建立工程保证担保市场,让各种主体参与到这个市场中来。
三、充分利用法律手段,擎起286利剑,铲除痼疾。
  法律手段具有权威性、规范性、强制性、相对稳定性等特点。法律一方面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打击和查处拖欠工程款的违法行为。很多施工企业也曾想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拖欠款,但下不了决心。工程拖欠款不仅仅是某一个企业欠债的问题,对此企业领导人还是有所顾忌:如果说凡欠债企业都去起诉,今后“上帝”全都得罪光了,还有哪个甲方愿意把工程给我们干呢?由于企业领导的顾忌,发包人无止境拖欠施工企业的生产资金好像是家常便饭。按照国家新颁布的法律规定,解决拖欠款的最有效办法是运用法律武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这对采用司法途径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持。
  防止及解决拖欠工程款,只有监管部门的努力是不够的,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参与和积极支持,特别是合同当事人需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加强企业内部合同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和企业行为规范,相信不久的将来,工程款拖欠这个顽疾一定会根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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