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王勇检察官可以庭外遥控公诉(合法吗),那么也请给律师同等的场外咨询权
今天在“江苏检察网”看到一篇《公平正义追梦人》的文章,其中有一段是这样写的:
2011年9月,王勇调至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担任公诉处副处长。刚刚履新,他就接到了全国舆论高度关注、被最高法院称为全国三大律师炒作案件之一的何某等人聚众斗殴案被发回重审。
此案复杂、敏感,王勇指导办理此案,重新审查了全部证据,发现了6名原审被告人所有供述在关键节点都是虚假的。他推出了一系列庭审预案,整理了40类可能在法庭上出现的情形,开展了模拟庭审的实战训练。庭审中,王勇全程指导庭审过程,将大量指导意见发给公诉人,为该案的成功庭审打下坚实的基础。
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薛国骏回忆:该案在刚刚发回重审时,我市司法界对于被告人何某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产生了重大分歧。王勇创新了办案思路,他改变了原有案件汇报模式,用视频截图辅佐证据制作了多媒体材料。面对维权律师的压力,王勇在没有先例可循的情况下,在本案庭审十天时间中,自己依靠着一台电脑、两个音箱,每天忍受着法庭上辩护人的“咆哮声”与前台的公诉人沟通。仅在法庭辩论的阶段,王勇一天就发送了7000多字答辩意见提供给出庭的公诉人。因为打字太多高度紧张,他的右手一度痉挛。庭审落败的辩护律师团感叹:“苏州检察院的公诉人太厉害了,幕后有着庞大的专家团队!”但他们不知道的是,这个“庞大的团队”其实就是王勇一个人。
这段文字至少证明了两件事:1、王勇检察官靠两台音箱与前台公诉人沟通,所以王勇不是出庭公诉人,;2、虽然王勇不是公诉人,但前台公诉人可以向王勇全程直播庭审过程,王勇也可以随时针对庭审情况来指挥前台公诉人的公诉行为。
“刑事备忘录”编辑特别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第十七条 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当然,我知道,检察院的人一定说,这是“检察一体化”,不管谁出庭,都是检察机关的整体公诉行为,所以有权庭内、庭外齐参与。
虽然我一直不认可这种理论,但我今天的讨论重点不在这个问题上。而是假设,如果,出庭公诉人有权全程直播庭审,王勇检察官也有权庭外实时了解庭审情况,并遥控出庭公诉人,那么司法部却限制律师不能向外传播庭审情况,这是不是对律师的职业歧视?
所谓诉辩平等,这是《刑诉法》的最基本法律原则。不管实质上平等不平等,至少文字上,还是要求诉辩平等。
那么,既然出庭公诉人有权全程直播庭审,王勇检察官可以全程遥控公诉,且这种行为得到了最高检的褒奖,那么司法部是否考虑也对等地给律师赋予同样的权利。
比如,我们律师也有权组织个后援团,我们律师也有权通过两个音箱向后援团直播庭审情况,然后后援团的专家们全程实时来协助律师辩护。
而且,国外律政影视剧也非常常见律师团的助手或成员在旁听席上向出庭律师传递材料或证据,显然这是国际先进经验。我国在法律引进过程中,耗费了那么多资金外出考察或国际合作,为什么不把这个做法引进一下?
我这种希望诉辩平等的良好愿望,不会像河北八旬老太太公益举报有人毁坏森林,结果毁林的人似乎没事,老太太反而被认定寻衅滋事,且不能保外就医吧。
转自朱明勇律师的评论:这说的不是常熟菜刀队案吗?问题是这个案子发回重审后全案改判,当庭公诉人尽管接了一条网线引入后援力量,辩护人的手机信号被屏蔽,但是公诉人在法庭上明明是被打得落花流水啊,无言以对,几年后检察院自己写文章怎么变成了辩护人落败? 此案我的当事人明明从三年有期徒刑改判免除处罚当庭释放,怎么成了公诉人很牛逼了?牛逼你改判个毛啊? 还有十个律师参与的辩护怎么都变成维权律师了?这维权律师是个什么概念? 要说五个被告人全部改判,基本实报实销,还有免除处罚,这不就是维权吗? 特别是尼玛24人持统一配发的砍刀冲进人家办公室猛砍猛杀,你们当地公检法却把在办公室用厨房菜刀自卫的几个人抓起来判刑,前来砍杀的一个不予追究,这不是徇私枉法犯罪吗?我看现在追究常熟公检法的责任也还有必要。 后来在全国舆论压力下,尼玛的你们怎么又把那些持砍刀的抓起来判刑了!有本事你还护起来啊? 苏州这地方经济发达,司法恶劣,居然还有这么不要脸的人自吹自擂! 公诉人出庭代表国家公诉,原来背后还有个扯线的,难道前台都是木偶?你把国家形象放在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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