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既已申请了财产保全,便不得进行买卖、过户、设定抵押
(为保护当时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王先生起诉称:我和被告李先生在中介公司介绍下,于2005年3月1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由我出资40万元购买被告李先生所有的房屋一套,付款方式是合同签订后3日内我支付首付款15万元,剩余25万元由我从银行贷款,并由李先生配合协助我办理贷款一事。合同签订后,我按照约定支付了15万元首付款并搬进诉争房屋居住,就在我准备申请银行按揭贷款时,被告李先生却不配合。我为了保证房屋所有权,我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后,现在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先生继续履行合同。
二、被告辩称
被告李先生答辩称,诉争房屋根本没有做财产保全,现在房屋产权还是归我所有,我已经将诉争房屋卖给第三人,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原告王先生和被告李先生在2005年3月1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由原告购买被告名下所有的房产一套,付款方式是合同签订后3日内王先生支付首付款15万元,剩余25万元由王先生从银行贷款,并由李先生配合协助王先生办理贷款一事。合同签订后,王先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首付款15万元,同时王先生也搬进了诉争房屋居住,后王先生让李先生协助其办理按揭贷款时,李先生拒不配合,王先生为了保证自己合法权益,便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将诉争房屋查封,法院也将财产保全裁定书送达当事人,但是没有抄告房屋管理局。随后王先生诉至法院。可是李先生却又将诉争房屋卖给了第三人,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李先生协助原告王先生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诉前保全的裁定是不准上诉的裁定,依该裁定书保全查封被告的房产,属合法有效。所以尽管财产保全裁定书没有抄告给房管局,但是已经送达当事人双方,所以原告王先生的财产保全是合法有效的。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所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都应该认真履行。双方所签合同明确约定了“剩余25万元由王先生从银行贷款,并由李先生配合协助王先生办理贷款一事”,所以李先生配合王先生办理按揭贷款是其应尽的乙区,王先生要求李先生协助其办理按揭于法有据,所以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本案中,被告李先生和第三人的房屋买卖行为由于发生在房屋查封之后,所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在此,靳律师特别提醒: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一旦双方发生矛盾,购房人若打算向法院提起诉讼,为防止房主将房屋转让与第三人并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使得要求实际履行房屋过户登记的诉讼请求无法获得法院支持,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交易房屋。被查封的房屋在解除保全措施之前,依法不得进行买卖、过户、设定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