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可以要求男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原告:张女士,女,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贤南,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先生,男,汉族,江西省景德镇人。
原告张女士诉被告程先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支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原告张女士和被告程先生自愿离婚;
二、位于南昌市青云谱区新溪桥新XX区XX栋XX单元XX室的房屋归原告张女士所有,原告张女士如需出售此房屋,被告程先生应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三、被告程先生在2017年10月8日之前搬出位于南昌市青云谱区新溪桥新XX区XX栋XX单元XX室的房屋;
四、婚生女儿程甲归原告张女士抚养,被告程先生不承担抚养费;
五、被告程先生每月可探视女儿程甲一次,每次探视前需要提前三日告知原告张女士并在原告张女士同意的地点进行探视。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原告张女士承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