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赡养义务赠与、公证赠与房产、共有房产的认定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张帆诉称:诉争房屋虽已被法院判决确认为我与刘欢共同所有,但房屋来源于我的姨奶奶李梅及其丈夫张伟,赠与是附条件的,刘欢未尽到对赠与人的赡养义务,分割房屋时采取平分的原则有失公平;在双方另一套房屋进行分割时我做出了让步,调解时约定150万元折价款应在一年半之内给付完毕,现在刘欢仅给付了50万;诉争房屋是在2016年9月2日评估的,当时是房价高峰期,导致我承担更高的折价款,估值时点应与双方离婚分割另一套房屋的时间一致.
二、被告辩称
被告刘欢辩称:不同意张帆的请求。诉争房屋的赠与并没有附带条件,我没有作出赡养的承诺;房屋是双方婚内取得,应作为共同财产处理;评估没有问题,房屋价格是上升的,但张帆自己的份额也增值了。
刘欢反诉请求:诉争房屋归张帆所有;张帆支付我50%的折价款1544800元;张帆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诉争房屋(建筑面积34.5平方米)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张帆,现由张帆使用。刘欢与张帆原系夫妻,2013年12月10日,经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调解,刘欢与张帆离婚。在该离婚案件民事调解书中,对刘欢名下的北京市东城区某号房屋的分割进行了处理。2015年5月7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就刘欢与张帆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作出判决书,判决诉争房屋归张帆、刘欢共同所有。
本案审理期间,因双方对诉争房屋价值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经刘欢申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随机确定,法院委托北京某评估公司对诉争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结论为:2016年9月2日的市场价值为308.96万元。本案庭审中,张帆称诉争房屋系因其对李梅和张伟两位老人的赡养和照料所获得赠予的房屋,因此应当在分割时予以照顾。张帆就此提交了付款人记载为李梅或张伟的敬老院相关费用的收据和发票。刘欢对上述收据发票的真实性表示不能确认,并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此外,张帆对诉争房屋评估价值的时点提出异议。经询,评估时点2016年9月2日系现场评估(双方均在场)的次日。
四、法院判决
1、诉争房屋归张帆所有。
2、张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刘欢房屋折价款一百五十四万四千八百元。
五、诉争房屋由张帆、刘欢共同所有,现双方同意分割,在诉争房屋归张帆所有的情况下,张帆应给付刘欢相应的折价款。张帆主张诉争房屋的获得来源于其亲属,系通过附条件的赠与,刘欢未尽到赡养义务,分割诉争房屋时不应按平分的原则。张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房屋的赠与附有赡养条件,且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李梅、张伟夫妇通过公证方式将诉争房屋无偿赠与张帆和刘欢二人,赠与合同中并无关于赡养义务的约定,故无论刘欢是否尽到赡养义务,均不影响其对诉争房屋的权利。故对张帆的上述意见,不应得到支持。关于评估时点问题,因双方对诉争房屋价值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诉争房屋应按分割时的市场价值来确定折价款,法院在诉讼期间委托评估公司对诉争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评估公司以实地查勘日作为估值时点来确定市场价值,并无不当。对于刘欢应给付的另一套房屋折价款,已有生效的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双方可在执行过程中对尚未给付的价款另行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