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成员共同投资建造的房屋,在夫妻离婚时如何分割?
李女士于1999年5月嫁到丈夫王先生所在的小王庄村。婚后夫妻俩与王先生的父母共同居住,并一起从事本家庭所办的私营企业的经营。李女士担任该企业的会计工作。当时夫妻恩爱,家庭和睦。2001年6月王先生一家决定翻建新房。全家从经营所得中出资30万元在老宅基地上建造了三层楼房的别墅一幢。2005年9月王先生在外跑业务期间,染上了吸毒的毛病,导致王李俩人感情破裂,现面临离婚。问:该套别墅可否作为王李俩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律师观点:该套别墅是李女士和王先生及王先生的父母在家庭共同生活期间依靠共同经营所得而投资建造的房屋,故属于家庭共有财产,不能直接作为王李俩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因此,在王、李俩人离婚时,应由全体家庭成员首先对属于家庭共有的别墅进行析产,从中确定出王李俩人夫妻共有的份额。然后再就作为王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按照本章所述的分割原则和分割方式进行分割。假设各方仍认为该别墅的价值为30万元,则王、李可享有其中一半的份额,即15万元。如果李不要房产,则离婚时王先生应补偿李女士75000元。
对于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首先应由全体家庭成员进行析产并达成一致意见。如果不能就夫妻共同财产份额部分达成一致意见,即使李女士在离婚诉讼中要求分割该房产,法院也是不予处理的。这时,法院或者先就离婚问题做出判决,或者告知李女士就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问题另案起诉并中止离婚诉讼的审理。待析产诉讼结束后法院将恢复对离婚诉讼的审理并就离婚中的财产分割问题一并做出判决。如果李女士采取将王先生的父母追加为共同被告的方式,在一个离婚诉讼中希望彻底解决房产问题,是不会得到支持和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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