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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分别向他人借款共同购买的房屋在离婚时应如何分割?
发布日期:2018-07-25    作者:邓普云律师
李先生王女士2000年结婚,2004年俩人购买了一套28万元的二手房,并以王女士的名义取得了房产证。因买房时正赶上住房贷款利率提高,为了减轻还贷压力,俩人没有向银行贷款,而是各自向自己的亲朋好友借了一部分款。其中,李先生出面借了8万元,王女士借了6万元。剩余14万元房价款系用俩人的家庭积蓄支付。20068月俩人面临离婚,此时借款均未归还。问:该套房屋应如何分割?
 
    律师观点:首先,该套房产属于俩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故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不论房产证办理在哪一方的名下,原则上均应由李先生王女士各享有一半的房产份额。其次,李先生借的8万元和王女士借的6万元均系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俩人就上述债务对外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即双方均应向债权人承担还款义务)。对内而言,该14万元债务一般应由双方平均分担,即各自承担7万元。
 
    按照上述处理原则,任何一方取得房产后,均应按照房屋价值减去14万元债务总额后余额的一半给予对方补偿,并承担全部债务。假设双方离婚时房产作价30万元,若李先生取得房产,则李先生应给予王女士8万元补偿,并承担全部债务。但是,在李先生不能归还14万元债务时,如果没有取得债权人的同意,王女士对于该14万元债务仍要承担连带责任。当然,王女士在承担债务后,有权向李先生予以追偿。
 
    夫妻双方为了购房各自出面进行的借款,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因此,一方借款较少并不意味着该方今后的还款责任就较轻,双方的还款责任在俩人之间一般是相等的。对外而言,无论双方在离婚时是否做出约定,则其都应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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